“8·16”事件過去整整10天,市場批判上交所不作為的聲音不絕於耳。昨天,上交所首開金口,集中回應了市場熱點質疑,把此次事件中交易所應承擔的責任撇了個干淨。同時,上交所稱,截至8月23日收盤,光大証券相關賬戶未有減持行為,目前對相關賬戶進行了重點監控。對於后續工作,上交所稱應盡快推出T+0。
□回應質疑
質疑1
為何沒有採取臨時停市措施?
回應:未採取臨停措施,主要出於以下考慮:首先,現有的法律依據不充分。臨時停市主要針對的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統入侵等造成的無法正常開始交易、無法連續交易、交易結果出現嚴重錯誤、交易無法正常結束等情形,光大証券異常交易事件難以歸為上述情形。
其次,本次異動時間較短,市場傳聞眾多,原因待查﹔且當日系股指期貨合約交割日,如臨時停市,對期貨市場影響較大。同時參考了境外市場在類似情況下的通行做法。
質疑2
為何沒有及時發出提示性公告?
回應:正如之前對事件發生當日異常交易的介紹,其異常特征的預警信息是累計漲幅。事后分析和市場關注的是光大証券自營賬戶兩分鐘內申報訂單的數量巨大,但其每筆申報無論價格還是數量,均在上交所《交易規則》所規定的申報價格和申報數量范圍內,被系統接收並瞬間成交。同時,其巨量買入訂單,均使用了“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余撤銷申報”的市價訂單類型,未出現虛假申報撤單情形。
交易所對異常交易的調查需要一定時間,由於事發突然,情況緊急,加之市場傳聞較多,故在當日14時19分光大証券正式公告前,掌握的信息並不全面,調查的方式也是非正式的,証據並未落實。
質疑3
為何不取消當天交易?
回應:維持交易結果是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后,審慎做出的決定。首先,從法律規定來看,《証券法》第120條規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規則進行的交易,不得改變其交易結果”,因此依法達成的交易原則上不能取消。光大証券雖然在極短時間內報送了大量訂單,但每一筆訂單都符合交易規則的規定。
從市場影響看,取消交易的波及面廣,對跟風買入的投資者固然有利,但高位賣出的投資者則相應受損。並且實際操作上,由於缺乏先例,涉及到一系列復雜的操作,由此可能帶來的風險也不容忽視。
質疑4
為何對券商自營席位交易數量、金額無前端控制?
回應:從境外經驗看,由於市場機制的約束、市場參與人(証券公司)的自律擔責及事后追責機制強硬,加上注重交易效率,幾乎所有交易所都不對証券交易進行前端控制,隻嚴格要求市場參與人在交收日(通常為T+3日)承擔交收責任,違者事后追責。
根據現行証券法的規定,投資者的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分散存放在各個銀行,並可在交易時段發生存取變化,証券買入的前端控制,由掌握投資者資金信息的証券公司和存管銀行負責。
質疑5
為何不設置市場及個股熔斷機制?
回應:証券交易的熔斷機制,是指當股市大盤或個股波動超過預先設定的標准時,觸發交易中斷或暫停的機制。目前,部分歐美市場採用了這一機制。總體看,在大盤和個股已有漲跌幅限制的前提下,熔斷機制的作用可能有限。
質疑6
對明顯異常的報單行為為何沒有設置預警機制?
回應:目前,上交所為証券交易提供的券商端交易設施主要包括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簡稱“交易單元”)和報盤系統的交易前端報盤機(簡稱“報盤機”)。券商自營與投資者的訂單都要納入交易單元通過報盤機到達交易所主機進行撮合成交。全市場近千個報盤機支持近萬個交易單元,服務近億個投資者賬戶。因此,在前端控制層面目前尚難以對逐筆訂單就自營或經紀業務予以區分。
□后續表態加快推出“T+0”機制
上交所表示,通過此次事件,市場共識越來越充分,認為應加快推出“T+0”機制。一方面我國現貨和期貨市場交易機制不統一。股票市場主要是個人投資者,當日買入股票不能“T+0”賣出﹔期貨市場主要是大戶和機構投資者,當日買入期貨合約當日可賣出。另一方面,股票市場的大戶和機構投資者能夠通過ETF申購贖回機制,間接實現“T+0”﹔而個人散戶缺乏“T+0”的風險對沖工具,難以及時修正錯誤。
研究建立熔斷等新制度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將認真研究針對盤中異常交易和大幅波動等情形取消交易的制度、規則、標准、程序和業務技術安排。此外,從給市場提供冷靜期以消化信息的角度看,熔斷機制有一定作用,上交所也將對此進行進一步研究和論証。
(來源:京華時報)

分享到人人
分享到QQ空間









恭喜你,發表成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