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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南北車合並案疑現內幕交易 高管集體套利

2015年01月11日18:22    來源:羊城晚報    手機看新聞

  高管集體“套利”,是“個人投資行為”還是泄露內幕信息待查

  中國南車、中國北車合並近日疑現“內幕交易”:合並預案顯示,兩家上市公司近30位高管及家屬在停牌前半年內,頻繁買賣各自或對方公司股票。僅從復牌后連續6個交易日漲停來看,尚未賣出股票的高管收益超過70%。

  盡管南北車高管均宣稱,購買股票純屬“個人投資行為”。法律人士仍表示,由於上市公司合並前未披露增持計劃,這一高管“套利”行為事關股民利益,監管部門、上市公司需徹查給出說法。

  數字驚人

  30

  中國南車、中國北車有近30名高管及其配偶子女,頻繁買賣所在公司或對方公司股票

  77%

  僅從復牌后計算,部分尚未套現的高管勢必收益頗豐:因籌備合並事宜停牌前的10月24日,中國北車和中國南車各收於6.45元和5.80元。1月9日是復牌后連續第6個漲停,股價已漲至11.44元和10.27元,漲幅均約77%

  炒股有方還是“內幕交易”?

  在南北車合並催生“重大利好”前夕,雙方高管頻繁買賣股票是否有內幕交易之嫌?對此,南北車高管均在自查報告中承諾,未參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的制訂及決策,停牌前並不知悉合並事項,買賣股票純屬“個人投資行為”。

  但法律人士指出,從2014年全年發布的公告來看,南北車合並前未披露任何高管增持計劃。不僅如此,在2014年9月期間,中國北車還曾發公告對外專門“辟謠”,表示方案還在制定之中,未上報合並方案給國資委。

  上海華榮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許峰指出,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証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証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等。“此外,根據司法解釋,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也被列入監管范疇。”

  而中國北車的多位“董、監、高”均參與股票買賣,職務上至董事長、總裁、副總裁,下到財務總監、審計部部長、資本運營部部長。“僅靠個人承諾,還不能認定其是否確實未參與重組決策、不知道合並事項。”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金作鵬認為,盡管內幕交易的認定較為復雜,但在以往案例中,類似的高管套利行為的確存在瑕疵。

  比如,金沙藥業與嘉應制藥此前在擬重組期間,時任金沙藥業總經理陳某向他人告知並印証內幕信息。根據行政處罰書,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利用其本人及配偶賬戶交易嘉應制藥股票,累計買入76.74萬元,獲利7.9萬元,被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15.99萬元。

  南北車爆出“內幕交易門”

  中國北車和中國南車這兩家世界上最大的鐵路設備制造商即將合並,260億美元合並市值,也將創下我國資本市場近年來的紀錄。然而,合並預案中的自查報告顯示,中國南車、中國北車有近30名高管及其配偶子女,在頻繁買賣所在公司或對方公司股票。

  以中國北車董事長崔殿國為例,其在2014年4月26日至10月26日的自查期間,累計買入中國南車A股1.5萬股,均價5.14元,同時累計賣出5萬股,均價5.96元﹔中國北車總裁奚國華則累計買入中國南車A股19200股,均價4.17元……

  從自查報告中來看,兩家上市公司高管及關聯人員採取了多種形式“炒股”:

  一是高管自己購入。值得注意的是,部分高管在自查中未列出賣出行為,即在停牌前尚未賣出股票。比如,中國北車資本運營部部長鄢德佳買入中國南車A股1.5萬股,均價為4.42元,其在自查期間並未發生賣出行為。

  二是子女、配偶購買甚至“全家上陣”。中國北車財務部副部長張玲的配偶佟野飛累計買入中國北車A股4萬股,賣出1萬股,據此計算停牌前還持有3萬股。更有甚者,中國南車企業文化部部長曹鋼材及其子女曹簫音,則多次巨量賣入或賣出中國南車、中國北車股票,僅二人對兩家公司A股的累計買入額達43萬股,按買入價斥資超過200萬元。

  有業內人士表示,僅從復牌后計算,部分尚未套現的高管勢必收益頗豐:因籌備合並事宜停牌前的10月24日,中國北車和中國南車各收於6.45元和5.80元。1月9日是復牌后連續第6個漲停,股價已漲至11.44元和10.27元,漲幅均約77%。

  評議

  不能“法不責眾”

  2014年以來,監管機構已持續加大對利用並購重組、從事內幕交易行為的處罰力度。中國証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9日表示,証監會始終將打擊內幕交易作為執法重點,2013年下半年啟動大數據調查開始,共調查內幕交易375起,立案412起,並已將125名個人移交公安機關。

  南北車爆出“內幕交易門”,已引發投資者普遍關注。遼寧籍投資者馮先生說:“隻有進一步調查買入時間、信息披露,才能給面臨信息不對稱的小股民一個說法,不能因為涉及人多就‘法不責眾’。”

  法律人士也表示,由於一些國有企業在上市初期員工持股較多,或因股票期權計劃存在大量自然人股東,區分內幕交易的難度越來越大。“由於涉及交易及個人較多,究竟有多少構成信息披露瑕疵,乃至屬於內幕交易,還需要監管部門的進一步調查。”許峰說。

  金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保生則認為,還需盡快出台有關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的証券侵權行為的民事司法解釋,對案件行為認定、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認定、歸責與免責事由、損失認定等方面進一步細化規定。

(責編:李棟、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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