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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稱賬戶清理不會“一刀切”

2015年09月17日08:17    來源:中國証券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券商稱賬戶清理不會“一刀切”

  “我們已提出具體方案給領導審核,希望對不同模式採取不同的做法。”多家券商相關人士16日表示,將嚴格執行監管部門對於賬戶清理的要求,但具體做法並非“一刀切”。多家証券公司表示,此次賬戶清理並不是簡單地銷戶或斷開外部接入信息系統,而是將符合《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証券業務活動的意見》所列違法業務活動特征的賬戶予以規范。

  合規賬戶仍正常運行

  某大型証券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對外部接入系統的清理整頓,不會簡單地“一刀切”,隻要不存在下設子賬戶、分賬戶、虛擬賬戶等情形、不存在違反賬戶實名制規范或涉嫌場外配資的,經合規部門認可的合規的接入系統,將保持賬戶正常運行。

  該負責人表示,公司正在向相關客戶發出《關於配合清理整頓外接系統的告知函》,主要內容包括:第一,告知目前監管政策要求,進一步了解賬戶屬性,妥善解決系統接入問題。為了不影響信托客戶賬戶的正常合法交易,該券商與相應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機構友好商洽,配合提前做好相應資產處置或系統切換工作,並請上述機構梳理在該券商進行交易的所有通過外接系統交易的產品明細。第二,為了不影響合法、合規的交易,對在該券商交易的產品賬戶,通過以下方式解決產品交易問題:可使用該券商自有軟件進行交易﹔如提出軟件使用需求,該券商將配合信托、基金公司評估相關解決方式﹔信托、基金公司將目前接入軟件報相關監管機構,取得評估認証無異議函並提交該券商,該券商將繼續為通過評估認可的接入軟件提供接入服務。

  對於9月底賬戶清理大限的說法,上海多家券商表示,將從嚴執行監管部門的要求。有券商表示,正在研究不同的處理模式,但尚未執行。

  嚴格落實實名制

  另一家大型証券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清理的對象包括:違反証券賬戶實名制開立的監管規定、違反《証券法》關於未經許可不得從事証券業務的規定、傘形信托實質利用合法載體非法從事証券經紀業務。

  該負責人表示,部分機構和個人借助信息系統為客戶開立虛擬証券賬戶,或借用他人証券賬戶、出借本人証券賬戶等,代理客戶買賣証券,違反《証券法》、《証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証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証券賬戶管理規則》關於証券賬戶實名制、不得違規使用他人証券賬戶或將本人証券賬戶違規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規定。部分信息系統服務商通過開發具有開立証券交易子賬戶、接受証券交易委托、查詢証券交易信息、進行証券和資金交易結算清算等多種証券業務屬性功能的系統,並將此信息系統接入証券公司。通過該系統,投資者不履行實名制開戶程序即可進行証券交易。實際用於配資用途的分倉賬戶可任意開立,沒有反洗錢身份識別要求,沒有信用賬戶開戶門檻限制。監管部門對於投資者交易指令的追蹤和惡意交易行為的監控體系失效,老鼠倉、內幕交易、坐庄等行為的可追蹤性大大降低。

  即使在境外成熟資本市場,對於証券賬戶的管理也非常嚴格,同樣要求証券賬戶實名制,因為証券賬戶集中反映証券交易的起點與終點,涉及証券賬戶持有人進行証券投資時的投資者適當性,在簿記証券背景下具有確權效力和公示效力,有利於維護投資者權益和保護動態的交易安全,也為建立高效、安全的証券流轉體系奠定基礎。

  傘形信托通過產品結構設計和信息技術系統支持,實現了在傘形信托的一個信托母賬戶下,設置若干獨立交易、獨立風控的子信托單元。雖然信托母賬戶在証券公司履行了正常的開戶手續,但信托公司僅充當業務通道角色,實際並不參與子賬戶的實際操作。

  部分信托公司利用了傘形信托的特殊結構設計,違反賬戶實名制相關規定,參與非法經紀業務活動。

  信托公司希望區別對待

  對於清理信托產品的接口,券商的節奏不同,有的券商僅對傘形信托設限,有的券商對所有信托產品設限。

  業內人士介紹,信托公司的証券產品主要有三類,一是傘形信托,二是單賬戶結構化信托,三是沒有杠杆的管理型產品。由於風險控制等原因,這三類產品均與外部交易系統連接。中國証券報記者從6家信托公司獲悉,目前券商在執行清理賬戶時,執行尺度不盡相同。其中,傘形信托首當其沖。

  某傘形信托業務人士透露,本周以來,有更多的券商發函要求清理存量傘形信托。有的券商要求存量傘形信托業務在若干個交易日內全部賣出,停牌股票復牌后3個交易日內賣出。有的券商要求隻能賣出,不能買入。目前券商主要通過“拔線”方式來限制傘形信托。因為傘形信托需連接第三方交易系統,券商在提供給第三方交易系統的數據中不傳輸買入數據即可實現控制。

  帶有杠杆的單賬戶結構化信托和沒有杠杆的管理型產品也受到影響,部分券商要求單賬戶結構化信托、管理型証券信托產品放棄原有外部交易系統,整體平移至券商交易平台。這兩類產品尤其是管理型產品大多是陽光私募產品。對此,多家信托公司証券業務人士表示擔憂。

  某信托公司証券部負責人說,陽光私募產品連接外部交易系統,目的在於方便信托公司下單和風控。根據現有規定,証券投資信托設立后,信托公司應當親自處理信托事務,自主決策,並親自履行向証券交易經紀機構下達交易指令的義務,不得將投資管理職責委托他人行使。信托文件事先另有約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為証券投資信托業務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但投資顧問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在陽光私募產品中,信托公司通過外部交易系統設定個性化的風控標准,在此基礎上接收投顧的投資建議並快速下單。

  該負責人認為,如果將產品平移至券商交易平台,導致產品與信托公司現有資管體系難以銜接,將導致此類產品風控難度加大。另有相關人士表示,此舉還可能影響產品的投資流程,甚至使下單速度變慢,一些短線操作風格的私募受影響尤大。某大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人士稱,公司正在與信托公司進行溝通,理順相關流程。

  對於信托公司提出的疑問,某証券公司相關人士表示,監管部門的態度很明確,信托公司、一般機構、自然人開展証券投資,均應當遵守証券賬戶實名制規定,清理整頓工作應當嚴格按照《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証券業務活動的意見》進行。《証券法》、《証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條例》關於証券投資咨詢的監管規定和銀監會《信托公司証券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均禁止投資顧問代為實施投資決策。對信托產品聘請投資顧問的規定,均禁止投資顧問擁有下單權。

  該人士表示,有信托公司提出,同一家信托公司的傘形、單一結構化、常規信托產品共用一條外部通道接入,如果清理傘形信托,影響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應如何處理?對此,監管部門的態度是,如涉及混用同一外部接入系統或線路的,可通過技術風控措施予以標識和控制,限制應予清理的信托產品。

  深圳某綜合類券商相關人士表示,券商是按照監管政策要求限時清理存續信托產品,關閉不合規的交易端口。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個別客戶依據《合同法》要求証券公司承擔賬戶清理產生的違約責任,缺乏合法依據。

(責編:呂騫、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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