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同人民银行起草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在省级地方政府层面的征求意见阶段有望于本周末(5月16日)完成。
2008年,银监会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3号文),成为行业首个规范性文件并延续至今,此次《管理办法》若正式出台将有助于小贷公司结束试点状态。
从此次征求意见的《管理办法》看,银监会同央行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专门部门作为小贷公司的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小贷公司机构、业务准入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风险处置以及市场退出工作。
在《管理办法》中,拓宽了小贷公司的经营范围。其中包括,发放贷款、办理票据贴现(但不包括转贴现)、买卖有价证券(债券、股票等)、开展权益类投资、贷款转让业务、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发行债券、办理商业承兑、对外提供担保、企业财务顾问、代理销售业务和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相比2008年23号文,此次《管理办法》中没有了“小贷公司向银行融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50%”这一条例。
一家来自上海的小贷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最关心这条内容,原来23号文在“向金融机构融资资金”条款内容中有“小贷公司向银行融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50%”的规定,如果这一限制取消,则意味着松绑。
此外,历史上各家小贷公司提议最多的另一个问题是小贷公司的定性,眼下,小贷公司从事金融行业被认定为一般工商企业,但诸多小贷公司方面却希望被认定为金融企业,因为这两者在税收政策上有明显的不同。
在《管理办法》中,第十五条允许小贷公司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并非“信贷资产证券化”;第十八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属于一般商业信贷业务。上述小贷公司负责人表示,从这两条看,已经十分明确小贷将定性为一般工商企业,预计正式《管理办法》发布后也很难有所改变。
据悉,该《管理办法》是国务院在要求加强影子银行监管背景下进行的。
去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这是中国影子银行监管的一个纲领式文件,其中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是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风险自担的非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