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制度警示打新者不要越雷池半步
继8月份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公告 (2014年第1号)》后,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再度发布相关公告称,61个IPO配售对象被列入黑名单。
这些被列入“黑名单”的配售对象既有机构投资者,也有个人投资者。违规行为主要为两方面:提交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这意味着,从今年12月1日起,这61个被列入“黑名单”的投资者,在未来规定期限内新股申购中,可能面临被拒绝的风险。虽然不是直接的处罚措施,但“黑名单”依然会对配售对象的投资产生影响。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新股发行过程中发行人的主承销商不能设定歧视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但是,一旦进入“黑名单”,这一情形就将发生变化。根据《规定》,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协商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参与网下询价有关行为不具有逻辑一致性等情形的,主承销商要在股票上市后10日内报告协会,中证协每月定期在网站公布名单。而且,主承销商可拒绝名单内的投资者参与询价和申购。
实行“黑名单”制度,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将有效遏制新股发行中的违规行为,有效推进新股发行的市场化、法治化进程,促进市场公平。同时,也将对其他机构、个人投资者起到警示作用。
对于新股,目前投资者的普遍看法是,只要中签就一定能赚钱。这就造成了投资者对打新趋之若鹜。而出现网上网下同时进行申购,一个原因可能就是新股中签率太低,同时进行申购可以提高中签率。殊不知,这种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他们的违规或是因为在资金筹划不足的情况下,急于打新广泛撒网,最终资金不够被动放弃;或是因网下打新失败后,不惜违规继续进行网上申购。
如果说个人投资者违规属于不熟悉相关的法规,那么机构投资者违规就有点匪夷所思了。有报道称,有的机构称之所以出现网上网下同时申购是因为操作失误,并且在发现后立即就进行了改进并完善了相关流程。
不管这种说法是否属实,但在笔者看来,只要是违规了,就应该处罚。同时,从依法治市的角度出发,是否可以设立一种申诉机制,允许被处罚对象自证清白,也需要进一步考虑完善相关制度。
笔者认为,中证协把违规者列入“黑名单”,是一种处罚,更是一种对其他参与新股申购的投资者的警示,警告投资者不要越雷池半步。希望“黑名单”制度可以促使新股发行过程更加规范、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