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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規托運至貨物燃燒 

圓通等四家快遞被重罰

本報記者 黃燁 發自上海

2012年11月27日00:00    來源: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手機看新聞

  CFP圖

  “如此大規模的清理整頓,在航空貨運代理行業‘史無前例’。要想讓航空貨運代理行業健康發展,確實不是光靠一次整頓就能實現的。”

  

  11月26日,中國航空運輸協會(簡稱“中航協”)在官網發布了《關於對上海圓通速遞有限公司(簡稱“圓通”)的處理通告》(簡稱“《通告》”),決定注銷上海圓通速遞有限公司的二類貨運代理資質。《通告》稱,“請各航空公司終止與這家貨運銷售代理企業的合作,不承運其攬收貨物。”

  中航協之所以對圓通進行處罰,是因為在今年10月22日南航貨物燃燒事件中,作為航空托運人的圓通,未對貨物進行核實並按相關規定進行正確分類,該兩宗貨物也未按照規定在運輸文件中隨附UN38.3(根據國際航協《危險物品規則》的相關規定,制定出可充電型鋰電池操作規范)的檢測報告。

  圓通禍起鋰電池

  據中航協方面的通告,民航華東局在對10月22日晚一個航班在大連機場落地后發生的貨物燃燒事件的進一步調查中發現,在該票貨物中,有兩宗目的地為大連的物品的實際托運人為上海圓通速遞有限公司,其貨物品名分別為鋰離子電池1塊和手機含鋰電池1個。

  中國民航局《關於加強旅客行李中鋰電池安全航空運輸管理的通知》規定,乘坐民航飛機時,個人自用的內含鋰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電子消費品設備及備用電池可與行李一起攜帶登機,但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不得超過2克,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瓦特小時)。規定還稱,針對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鋰電池,須經航空公司批准后可裝在交運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設備上﹔超過160Wh的鋰電池嚴禁攜帶。

  對此,中航協確定,實際托運人圓通在向南航交運該兩宗貨物前,未對貨物進行核實並按相關規定進行正確分類,該兩宗貨物也未按照規定在運輸文件中隨附UN38.3的檢測報告。中航協還稱,經核實,實施該兩宗貨物托運行為的工作人員沒有接受過相應類別的危險品培訓。

  “從《合同法》的角度,相關企業確實涉嫌違規。”業界律師吳俊鋒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說,《經濟合同法》第20條明確規定,貨物運輸合同,由托運方和承運方協商簽訂。同時,托運的貨物按規定需要包裝的,托運方須按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准包裝等。吳俊鋒認為,上述案例中,圓通沒有達到“應有標准”。  

  對於罰單影響,圓通速遞副總裁楊新偉表示,圓通上海公司主要是負責華東區范圍內的航運業務,其他地區業務目前都是依托第三方來操作的,所以二級貨運代理資質被注銷后,對上海的業務影響是最大的,每天的成本可能要增加兩萬余元。他進一步解釋說,此次取消的是直接面對航空公司開單的業務,不是說取締了所有航空發件的業務,通過第三方仍可以發航空件。

  另有3家企業遭罰

  據中航協的通報,受處罰的不止圓通一家。中航協本月中旬發布的《通報》顯示,10月22日南航CZ6524航班在大連落地后發生了貨物燃燒事件,經大連機場公安分局對起火事件調查認定,“此次貨物著火原因為包裹內耐風火柴(屬4.1類禁運危險品)自燃引起”。

  中航協認定,上海韻達貨運有限公司(簡稱“韻達”)、上海匯行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簡稱“匯行”)、上海啟昊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簡稱“啟昊”)是該次事件的主要責任方,並對涉及貨運操作的韻達、匯行、啟昊進行停業整頓。中航協稱,韻達雖持有中國航協頒發的銷售代理人資質認可証書,但沒有實際開展代理業務,也未同任何一家航空公司簽署銷售協議,在該次攬貨作業時,未按規定對貨物進行名實檢查,就作為供貨方將貨物交予匯行。同時,匯行因與南航沒有代理協議,便又將貨物轉交啟昊,在中間環節未履行安全檢查職責。而啟昊在未開箱檢查的情況下,以托運人的身份填開了南航貨運單,然后將貨物交予南方航空公司運輸。

  最終,中航協決定,注銷韻達、匯行和啟昊公司航空銷售代理人資格認可証書。

  行業該進一步規范

  目前,中航協目前在積極採取措施避免類似的事故。中航協表示,鑒於今年以來因航空貨運代理企業違規操作而導致的不安全事件屢有發生,自即日起針對航空運輸代理行業展開為期兩個月的安全整頓。

  對此,中航協秘書長魏振中強調,如此大規模的清理整頓,在航空貨運代理行業“史無前例”。但魏振中對媒體坦言,“要想讓航空貨運代理行業健康發展,確實不是光靠一次整頓就能實現的。”

  “從上述事件及這4家公司的違規情況來看,已再次說明,中國在航空托運這個領域,需要的不僅是殺一儆百,更應該是整個行業的規范。”吳俊鋒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說,“一方面,快遞企業需進一步提高員工的素質,並進行必要的培訓,讓他們能真正區分何為違禁品﹔另一方面,航空公司也要多設一層門檻,不能將責任完全推給快遞公司,自身也可進行二次監測,以真正讓危險品遠離消費者。再者,從法律角度看,與航空托運有關的條文也應更完善、全面,細化地明確各方的責任。”

  快遞咨詢網首席咨詢師徐勇也對媒體表示,中航協的處罰對於整個快遞企業而言警示意義大於實際意義。“對快遞企業而言,處罰並不能阻止快件從汽運走向航運的發展趨勢。”他說。

(責任編輯:喬雪峰、聶叢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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