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續費轉嫁消費者充當“冤大頭”
對於這個結果,王女士覺得難以接受:“POS機審核和安裝都理應經過銀行的審批,銀行有義務規范POS機使用。出現這種情況銀行應該承擔責任,更何況銀行從中收取了刷卡手續費。”
王女士一語道破了天機。當消費者日益習慣於刷卡結算的支付便利,商家卻苦於為此所要支付給銀行一筆不小的刷卡手續費用。於是,與銀行的各種博弈招數層出不窮。結果是不少消費者成了為此埋單的“冤大頭”。
2004年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復的《中國銀聯入網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中規定,POS機跨行交易商戶結算手續費採用固定發卡行收益和銀聯網絡服務費方式。其中,賓館、餐飲、娛樂、珠寶金飾、工藝美術品類的商戶,發卡行的固定收益為交易金額的1.4%,銀聯網絡服務費標准為交易金額的0.2%。一般類型的商戶,發卡行的固定收益為交易金額的0.7%,銀聯網絡服務費的標准為交易金額的0.1%。一般而言,發卡行、收單行和銀聯在其中的分成比例為7︰2︰1。
在上述規定下,目前經營賓館、餐飲、娛樂、珠寶金飾、工藝美術品的商戶,需要付出的刷卡手續費大約為交易金額的2%,一般商戶大約為1%,而對於像建材公司一類的批發行業還有最高50元的封頂政策。
從手續費率的差異情況則不難想象商戶變更企業性質的動機。以一筆2000元的會所消費為例,若按照娛樂會所的企業性質,商戶需為這筆刷卡消費以2%的比例上交40元手續費﹔而此商戶在偽造企業性質后,則手續費變為20元,整整減少了一半。
商戶為了盡可能地降低手續費而費盡心思,最終卻是以消費者的信用損失為代價。按照銀行的說法,王女士的幾筆“特殊消費記錄”不但得不到消費積分,還需要承擔由此帶來的信用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