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就《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辦法》提出,職工養老保險、新農保以及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將實現銜接轉換,繳費年限也將明確換算辦法。(據《新京報》)
三大養老保險終於可實現跨越制度壁壘的銜接轉換,這當然是一個十分重要的保險制度完善措施。不僅有助於直接解決一直存在的三大保險彼此分割、不可銜接轉換難題,也有助於有效化解因三大保險分割造成的大量“重復參保”問題,其主要價值和意義還在於,它事實上邁出了推動我們養老保險制度由“碎片化”狀態逐步走向統一的重要一步。很明顯,通過“銜接轉換”,三大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資金可遷移互認、繳費年限也可折算轉換,實際意味著,三大保險的基本數據信息及其所承擔的保險價值功能,其實本是完全可以統一的。
長遠來看,一個高度分割“碎片化”、因人而異的保險制度,顯然並非長久之計,既不利於養老保險制度應有的保險價值功能的充分現實,也有違人人平等的基本法律原則。
因此,在充分肯定“銜接轉換”的重要積極價值同時,也應看到,三大養老保險“銜接轉換”並不意味著其“已經統一”,兩者顯然還不是一個層次的概念。換言之,“銜接轉換”之后,三大保險之間依然還是相互分隔的不同保險,並沒有真正實現真正的融合、一體化。
即使三大養老保險完全統一,也不意味著,養老保險制度就完全徹底統一了。現有三大養老保險並沒有覆蓋我國所有職業群體,憑借養老“雙軌制”,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仍游離於此之外。也就是說,若“雙軌制”問題不解決,養老保險制度仍不可能徹底統一,依然還是“碎片化”的。
從整個社保制度體系角度看,即使養老保險統一了,也並不意味著社保制度的真正統一。養老保險之外的其他許多社會保險,如高度“碎片化”的醫療保險(城鎮職工醫保、居民醫保、新農保),同樣也有逐步統一的需要。
還須看到,社保統一,不僅包括跨險種的統一,也有跨行政區域的統一,即不斷提高社保資金統籌層次的統一,如從縣市統籌,不斷走向省級、全國統籌。顯然,這種統籌層次上的統一,不僅是社保統一的組成部分,也是實現跨險種統一的重要條件。而從現實來看,目前我國“統籌”層次上的社保統一,同樣任重道遠。(張貴峰)
(來源:大河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