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廣東省已選定珠海橫琴、廣州市南沙新區、韶關市始興縣作為官員財產公示試點地區。目前,這三地正在進行相關准備,由此掀開了中國官員財產申報公示的序幕。財產申報制度眼下已經成為社會普遍共識,越來越多的地方黨政官員認識到財產公開的重要性。廣東此舉顯然是開了一個好頭,為在全國推廣官員財產公示鋪路。
在完成試點工作之后,中央政府可將其逐漸推廣,並制定公務員財產申報的具體方案,然后,由國務院的法制協調部門提出草案,經國務院審議后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
1994年《財產收入申報法》(亦稱“陽光法案”)進入全國人大立法規劃以來,已經過去了18年。筆者認為國家立法機關應頒布公務員財產申報法,將我國的財產申報制度法律化,這樣可以避免把散布在各個地方的矛盾集中到中央,讓公眾對中央的反腐敗決心更有信心。
財產申報制度是一項反腐敗的基礎性制度。這項制度的核心價值就在於,通過財產申報,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將腐敗問題消滅在萌芽之中,並有效地保護公務員隊伍的廉潔性。與此同時,財產公示制度有助於解決我國收入分配不公的問題。
當前中國所面臨的收入分配不公大致有兩種原因,一是因為市場競爭而產生的收入分配失衡,二是公務員收入不透明而產生的收入分配不公。前者可以通過制定個人所得稅法加以調整﹔而后者最有效的辦法就是通過制定公務員財產申報法加以解決。
當前我國公務員的合法收入相對較低,但可以享受各種財政補貼和福利待遇。這種獨具中國特色的收入分配結構決定了公務員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特殊階層。由於公務員的非正常性收入比例相對較高,這就導致公務員內部出現了嚴重的兩極分化現象。一些公務員因為掌握著審批權力從而獲得大量非法收入,還有一些公務員因為不在關鍵崗位,隻能單純依靠工資收入維持生計。當前我國公務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難以推行的主要原因在於一些既得利益者擔心財產申報公示之后將會引發一連串的反應,譬如,關於財產來源不明的揣測,關於家族收入的批評以及子女就業的討論等。
其實我國建立公務員財產申報法,不需要技術上的調整。隻需要把現行的收入申報制度公開化即可。多年前筆者曾經擔心,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如果要求公務員必須公開自己的財產和家庭財產狀況,有可能會導致公務員財產大轉移。現在看來,隻要新聞輿論加強監督,相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銀行監管部門加強審查,那麼一些人想在短期內大規模轉移自己的資產,也是很容易被跟蹤調查的。
在財產申報制度可以淨化執政隊伍,可以取信於民,可以解決我國收入分配結構不合理的問題,可以密切黨政關系。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有必要著手制定有關法律規則,在各種准備工作完成后,頒布實施公務員財產申報法。▲
(作者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廉政研究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