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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旺旺"不服"淘寶旺旺"被注冊 起訴商評委被駁回

2012年12月11日20:25    來源:新華網    手機看新聞

  台灣“旺旺”不服“淘寶旺旺”被注冊 起訴商評委被法院駁回

  新華網北京12月11日電(記者 涂銘)享譽兩岸的食品品牌“旺旺”和眾多網店店主必備的“淘寶旺旺”鬧上了別扭。因不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對“淘寶旺旺及圖”商標異議復審的裁定,台灣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將商評委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上述裁定。11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維持商評委裁定。

  原告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訴稱,該公司已在中國大陸獲得了超過2100個注冊商標,其中以“旺”字為核心的就超過417個,包括“旺旺”“旺”等。

  2004年,阿裡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下屬的淘寶公司申請注冊了“淘寶旺旺及圖”商標,並被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核准注冊。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認為,“淘寶旺旺及圖”和“旺旺”商標構成近似且服務類別相同或近似,並且損害了其商號權,商評委不應裁定予以核准注冊,請求法院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庭審中,商評委答辯表示,“淘寶旺旺”和原告主張的“旺旺”等商標在含義、整體視覺效果上存在明顯不同,並且“淘寶旺旺”所指定的商品與原告公司的商品相差甚遠,商評委所做的裁定程序合法,定性正確,適用法律得當,因此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日,阿裡巴巴公司作為第三人到庭參加訴訟,並提出了類似的答辯意見。

  法院審理后認為,“淘寶旺旺”和“旺旺”不構成近似商標。雖然“淘寶旺旺”裡包含原告所主張的商標“旺旺”,但鑒於淘寶網、阿裡巴巴公司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淘寶已經與阿裡巴巴公司建立唯一的對應關系。“旺旺”作為日常用語,其顯著性相對“淘寶”較低,不會造成相關公眾誤以為“淘寶旺旺”商標屬於原告公司的“旺旺”系列商標,從而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法院據此判決維持商評委作出的裁定。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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