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21日發出《關於解除發電用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通知》。通知提出,根據當前發電用煤供需形勢和價格變化情況,決定解除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電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從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對合同電煤價格漲幅和市場交易電煤最高限價的有關規定,電煤由供需雙方自主協商定價。這是我國電煤價格朝市場化邁進的重要一步。
通知稱,解除對電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后,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煤炭價格監測工作,特別是電煤價格監測,進一步完善電煤生產經營情況監測制度,建立電煤價格監測、預警制度。山西、內蒙古、陝西等主要產煤省(區)價格主管部門要按月監測主要煤炭生產企業的電煤結算價格、產量、熱值、成本等情況。
通知表示,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繼續加強對電煤市場的監管,切實做好對煤炭生產、銷售過程中各類違規設立的涉煤基金和收費項目的清理整頓工作,並開展監督檢查。地方各級政府不得採取行政手段不正當干預企業煤炭供銷等經營活動。嚴禁企業之間達成價格壟斷協議控制煤價﹔不得採取降低熱值、降低煤質、以次充好等手段變相漲價﹔不得哄抬煤炭價格。對煤炭經營中的價格違法行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2011年底,發改委曾通知要求,納入國家跨省區產運需銜接的年度重點合同電煤,2012年合同價格在2011年年初簽訂的合同價格基礎上,上漲幅度不得超過5%。除此之外,還對市場交易電煤實行了最高限價。王穎春
(來源:中國証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