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每人每月4元調整為20元,獎勵費發放渠道不變
昨日,記者從江西省人口計生委獲悉,該委近日與江西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印發了《關於調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標准的通知》。從本月1日起,江西省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標准由每人每月4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0元。
據悉,自1979年起,我省對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証》的家庭,自領証之日起至獨生子女14周歲止,發給兒童保健費每月4元。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居民收入和物價水平都有大幅度的提高。且為進一步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鼓勵群眾實行計劃生育,我省將從今年1月1日起提高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全省城鄉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証》、子女在14周歲以內的居民,每月可領到20元獎勵費。
此外,記者了解到,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提高后,獎勵費發放渠道不變,仍按《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及財政部、國家人口計生委等有關規定執行,由原資金渠道解決,即:屬公務員的從財政部門核撥的行政運行經費中統籌列支﹔事業單位人員從單位經費中統籌列支﹔企業職工從企業福利經費中列支﹔農村居民以及城鎮無業居民從市、縣(市區)財政“計劃生育事業費”中列支。本報訊 李士虎 記者 熊婷婷
(責任編輯:郝帥、喬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