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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青年涉嫌在香港洗錢131億 資金來源成謎

汲東野

2013年01月16日07:35    來源:法治周末    手機看新聞

資料圖。轉自法治周末

  資料圖。轉自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記者 汲東野

  1月8日,22歲的內地人羅俊城在兩名香港獄警的監控下,到達香港高等法院法庭,接受審判。羅俊城是深圳一名計算機店店主,因涉嫌替人在香港洗錢被香港律政司起訴,指控他曾在短短8個月時間裡,涉嫌洗錢131億港元。但是,這位神情平靜的年輕被告人否認了這一指控。目前,此案仍在審理中。

  根據香港法律,若因洗“黑錢”被定罪,其所有資金將被充公,查處多少,充公多少,沒有上限。洗錢罪最高可判處14年監禁及500萬港元罰款。

  受人指使洗錢131億港元

  據香港律政司透露,2009年7月,羅俊城在香港成立了一家名為“一創發展有限公司”的秘書公司,公司沒有業務,也無繳稅記錄,也就是一家“殼公司”,被告人是公司唯一的董事和股東。當年8月,他還在香港集友銀行分別開設了公司賬戶和個人賬戶,他本人為這兩個賬戶的唯一簽署人。

  此后的8個月,被告人賬戶金額不斷遞增,並不時有支票、現金及互聯網轉賬交易。

  從2009年9月到2010年4月間,其存款次數多達4800次,轉賬達3500次,且曾經將4項大筆款額從公司戶口轉至個人戶口,用於買賣股票。

  2010年3月,警方收到線報,展開調查,遂凍結其公司賬戶。2012年年初,羅俊城在香港的個人賬戶也被凍結。

  據香港律政司律師透露:2009年9月9日,一創公司的賬戶突然有一筆260萬港元的款項存入。此后,分別在當年9月25日、11月26日及12月10日,先后有58萬港元、98萬港元及66萬港元的資金,從一創公司賬戶轉向羅俊城的個人戶口,用於股票交易。此后,這些錢再迅速被轉回一創的戶口,或轉移到他人的戶口中。

  常年研究金融犯罪的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王新教授告訴記者,羅俊城的轉賬都在一定額度之內,這個在反洗錢中,就叫“拆分”法,可以用來逃避金融機構的監管。

  羅俊城否認了控方的指控。王新告訴法治周末記者:“一般來說,在洗錢案例中,嫌疑人否認對錢的非法來源的已知性是較普遍的做法,這樣才有可能逃脫法律的責任。”

  根據香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如明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他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時,仍幫助處理該財產,使其合法化,即屬洗“黑錢”。

  王新認為,根據國際反洗錢通例,認定洗錢罪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涉嫌洗錢方知道這筆錢的來源不合法,也就是明知是“黑錢”﹔其二,涉嫌洗錢方確實對這筆錢進行了清洗。

  “他提供資金賬戶,進行資金的流轉,這些清洗都符合國際洗錢的手法。所以,此案事實最關鍵的就是看這名青年是否明知這個錢是‘黑錢’。”王新教授分析,“我估計,這個案子,警方和檢察官調查的重點也會放在這個方面。因為他提供資金賬戶的客觀現實是具備的,關鍵是看他主觀方面是否具備‘明知’這個要件。”

  警方應該如何認定被告人的主觀“明知”條件,王新告訴記者,“這個舉証責任比較重”。根據客觀實際情況“推定”行為人的主觀狀態,是國際通行的標准。例如通過是否是大規模的資金操作,操作次數的多少來判斷。比如此案中的存款4800次,如此大規模,基本上是可以推定嫌疑人是知道的。

  香港摘掉“洗錢天堂”帽子

  香港作為世界金融中心,本身有進行金融活動的優勢。同時,香港是一個資本和外匯的融動沒有任何限制的法制管轄區。

  與此相反,內地對跨境外匯流通有交易金額、交易方式的限制,並且有嚴苛的金融機構和外匯管理機關的監管。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研究員,美國密歇根大學法律科學博士胡天龍告訴記者,一般而言,中國國內的洗錢主要有三種形式。

  第一種方式就是通過“地下錢庄”。舉例來說,“地下錢庄”最簡單的模型就是,甲和乙在香港都有賬戶,甲擁有10萬美元的非法收入想洗白,而乙需要更多的美元。於是甲就將10萬美元贈與給乙,而乙通過其香港的銀行賬戶將相當於10萬美元的人民幣打到甲的賬戶。甲10萬美元“黑錢”的洗白就完成了。

  據王新教授推測,羅俊城的案子屬於“地下錢庄”的情況。

  第二種洗錢方式是以海外投資的形式將資金滯留海外,同時以返程投資的方式予以合法化。舉例來說,就是通過經濟犯罪和非法經濟活動取得的收入獲得的直接利益在海外投資設立一個公司,公司盈利了。

  相關的非法收益則很容易轉換為合法收益。而通過更復雜的方式洗錢,多需要依賴在離岸金融中心設立公司或在香港設立秘書公司完成。

  第三種方式,海外資本向中國境內(香港境內)投資,從而獲取股息和紅利,得以完成國際資本的流動。

  王新教授強調說,盡管香港“天生的血液”決定了它一度成為洗錢犯罪的多發地,還在二十世紀時曾取得“洗錢天堂”的綽號,然而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在國際社會的壓力下,包括香港和瑞士在內的一些國際地區都在加強對反洗錢的管控,也是因此,它洗錢天堂的綽號已然銷聲匿跡。

  香港有嚴格的金融監管制度,加強了反洗錢的相關措施。比如,銀行在吸納資金的時候,需要對客戶身份和資金流動進行監控審查,發現可疑交易需要報告。

  記者查閱了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網站,網站上有對“防止清洗‘黑錢’活動”的清晰細致的指引。其中在介紹“香港有關清洗‘黑錢’活動的法例”中就有法律規定,“披露所知悉或懷疑的清洗‘黑錢’交易是一項法定責任”。

  另外,香港也是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成員。FATF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響力和最具權威性的、專門致力於國際反洗錢和恐怖融資的一個政府間國際組織。其制定的反洗錢四十項建議和反恐融資九項特別建議,是世界上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的最權威文件。2007年6月,中國成為該組織正式成員。

  王新說:“這個組織對其成員國有很多關於反洗錢的義務要求,香港都必須做到。《40+9項建議》是國際通行的標准,要求其成員都必須執行。FATF也為打擊國際洗錢犯罪提供了國際合作的協助。”

  “香港的反洗錢措施很嚴格,於是許多洗錢分子自然就把洗錢的視角轉到了監控不是很嚴格的地區。比如,離岸金融中心就是這種情況。”王新進一步解釋說,由於資金運轉金額還是比較小。所以,還是會有很多人在香港和瑞士洗錢。羅俊城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131億港元幕后人尚未浮出水面

  胡天龍從法律的角度進一步分析說:“香港作為沿襲普通法系的法制管轄區。在反洗錢方面的相關立法工作做得非常出色。香港特別行政區沿襲了普通法法律體系,保留了絕大部分英美法律架構和基本制度,對資本流動和金融監管基本符合,也基本依照美英等普通法系國家的通常做法,在反洗錢法規制度方面更是如此。”

  然而,推算起來,2009年初涉此案的羅俊城,年僅19歲,倘若定罪,將面對監禁和罰款重刑。

  “反洗錢的主要任務,就是順藤摸瓜找到這些通過各種方式被漂白的‘黑錢’的源頭。”王新說,這也是搞反洗錢的初衷和宗旨。“比如,警方要求犯罪嫌疑人交代資金的來源是一種方式﹔還可以通過銀行追查資金源頭。”

  王新說,反洗錢中有一個重要措施,就是銀行要保存交易記錄,最少5年以上,這是國際通行做法。發現洗錢蹤跡,馬上就可以通過銀行的交易記錄來查賬號的源頭,順藤摸瓜一步步的追查,就可以追到“黑錢”的來源了。

  根據中國內地刑法第191條規定,在洗錢罪中,“黑錢”的來源可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

  然而,目前,仍無公開信息顯示,涉案的131億港元資金的來源是哪裡。

  與香港相比,據統計數據所示,自1997年洗錢罪寫入刑法,到2011年,內地不到50人因此罪獲刑。而香港一地,僅2009年就有307人。 對此,王新教授認為,中國在2007年起實施了反洗錢法,反洗錢的落實主要是實務操作的問題。

  2012年年初,羅俊城到香港時,在香港入境事務處被扣留,隨后被捕。胡博士說:“在沒定罪之前,這個年輕人應該在刑拘,不會被釋放,當然也可以被保釋。現在,正在因涉嫌洗錢罪,接受香港當局方面的刑事調查。”

  胡天龍介紹說,根據香港的刑訴程序,此案件的審理一般要經歷4個步驟,依次是:偵查,由警隊進行﹔決定是否起訴,主要考慮有無足夠証據﹔法庭審判,控方負有舉証責任,裁決必須由法官或者陪審團公開宣告﹔最后,如被告人不服,有權向上一級法院上訴。

  胡天龍針對羅俊城案目前的狀況向記者解釋,如果控方証據不足,需要放棄指控。

(責任編輯:楊翼、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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