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假享三倍工資少人知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該規定已實施5年,實行情況究竟如何呢?
記者採訪多位街坊,除一人表示“聽說過”公司有相關規定之外,其他人均對此條款表示不知情。
一位休年假被變相扣除獎金的受訪者反問記者,“別說三倍工資了,平時的績效都沒了。休不到假的能找誰說理去?”更多的受訪者則“主動”將不休年假歸入“自願放棄休假”行列,認為當年不休年假則過期作廢,並不知道單位有支付三倍工資補償的義務。
一位天河區的公務員聽到加班費立刻毫不猶豫地表示:“公務員根本沒有加班費一說,都是無償加班。”唯一一位“聽說過”相關規定的受訪者表示,自己的年假從來是休完的,因此沒享受過三倍工資待遇。 (報料人張女士,三等獎100元)
執法
部門
年假投訴幾乎沒有
廣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現在主要的投訴還是涉及工資待遇方面的,涉及工時制度的投訴並不是太多,關於帶薪年假的更是少之又少”。
如果認為所在單位沒有依法保障員工的帶薪年休假權益,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相關部門的投訴舉報中心投訴。“程序很簡單,你要提供勞動關系的相關証明,例如勞動合同,然后出示身份証件,提出你的合理訴求就可以了。從街鎮到區、市、省,都設有相關的投訴舉報中心。收到投訴后我們會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調查”。
他告訴記者,法律規定勞動審查案件從受理之日起,要在60個工作日內辦結,特殊情況通知投訴者后延長30個工作日。
該負責人表示,按照規定,年休假的時間安排靈活,具體形式可以由員工和企業協商決定,執法部門在監督時比較困難。“現在企業管理的方式靈活多樣,關於休年假的規定,員工和單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可以自行協商,如果員工沒有投訴,我們很難發現這些案例,即使發現了也很難處理。當然,對於查到的案件,我們執法部門會督促企業依法執行年休假制度。”這位工作人員說。
他認為,員工和單位在休年假上均有“不守規則”的個案出現。“有的員工有假不願意休,隻想領取補償金,增加了企業的用工成本﹔有的說走就走,讓企業蒙受損失﹔有的企業也確實不守規則,用工資、假期捆綁員工,這麼做也是不合法的”。
專家
說法
執行方式靈活 維權難度很大
記者採訪了華南師范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人力資源管理系副教授徐向龍,他認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法定節假日加班必須給員工支付三倍工資,公休日加班可以選擇補休或者支付加班費的方式,但帶薪年休假的執行比較靈活,員工可以自行選擇休假時間,也可以選擇不休假而獲得三倍工資報酬,這種規定存在著協商空間,使得執行時方式靈活,員工在維權時難度很大。
目前很多人尚未知道自己年休假的權利。徐向龍建議在勞動合同上用條款清楚明示員工享有的法定權利。他認為,普通職員未必清楚法律規定,很多權益是靠口耳相傳知道的。
另外,徐向龍指出,員工休假的權利除了靠法律規定,勞動者和企業主的認識也很關鍵。“在國外,勞動者休假不僅是權利,而且是義務。國外強制員工帶薪休假,如果員工在休假期間干私活,可能反過來要給單位賠償。因為單位在員工休假期間支付了工資,等於是花錢買員工休假。如果員工沒有得到休息,沒有讓勞動力得到恢復,工作時就沒有充沛的體力和精力為單位服務,因此休假既是他們的權利也是他們的義務。”徐向龍介紹。
他表示,中國的情況與國外不一樣。“中國的立法的動機是保障年休假,是希望讓勞動者有時間恢復勞動能力。但是中國的勞動者和企業主對休假的認識並非如此,企業主可能認為員工的帶薪假期增加了企業成本,而從員工的角度,也不是全部希望休假的,特別是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外來務工人員,他們的需求層次不是休假,可能是更高的工資,所以維權意識集中在‘為什麼不給我三倍工資’,而不是‘為什麼不給我休假’。對於一些人來說,休假是不經濟的行為。”
許琛、梁爽
(來源: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