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明確從2013年2月1日起,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財政,因此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記者蔡岩紅
(責任編輯:聶叢笑、劉陽)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明確從2013年2月1日起,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財政,因此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記者蔡岩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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