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紀以來,我國城鎮化進程明顯加快,但還存在一些深層次問題。積極穩妥推進城鎮化,既要促進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又要著力解決深層次問題,努力提高城鎮化質量。
我國城鎮化規模巨大、任務艱巨
預計到2020年我國人口總量約14億,如果屆時城鎮化率的目標確定為60%,城鎮常住人口將達到8.4億,比2012年增加1.4億。扣除城鎮戶籍人口自然增長量后,每年仍將有1200萬左右的農村人口轉移到城鎮,人口轉移規模龐大、任務艱巨。
我國人口總量大,人均佔有的自然資源遠低於世界平均水平。如果城鎮不能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和更好的生活條件,農村人口轉移到城鎮,城鄉二元結構就會變成城鎮內的二元結構,增加轉移人口的生活難度,從而偏離提高人們生活質量這一城鎮化的目的。這就需要城鎮化的步伐走得更穩妥、更扎實,使城鎮化的質量更高。
加強城鎮基礎設施建設是推進城鎮化的必要條件。新世紀以來,我國城鎮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包括征地拆遷費用在內,平均每平方公裡已超過30億元。如果每年轉移1200萬人,每平方公裡容納1萬人,全國城鎮建成區面積每年就需要新增1200平方公裡,總投資達3萬億—4萬億元,相當於2012年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10%,這些投資主要由各級地方政府籌措。受地方財力和融資能力的制約,推進城鎮化必須堅持量力而行、滾動開發、循序漸進。
如何實現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穩定就業
實現穩定就業是城鎮吸納農業轉移人口的關鍵,非農產業向城鎮集聚是農村勞動力向城鎮轉移的基礎。首先,現階段必須堅持“高也成、低也就”的產業結構選擇方向,即在推進產業升級、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同時,繼續促進勞動密集型產業發展,完善有利於勞動密集型產業發展的支持政策和生產經營環境。其次,在推動沿海地區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的同時,促進勞動密集型產業向勞動力輸出量大的中西部地區轉移,促進中西部地區農村人口向區內城鎮轉移。第三,建立公平、規范、透明的市場准入標准,調整稅費和土地、水、電等要素價格政策,制止濫收費,處理好市場監管與增強市場活力的關系,促進服務業發展,吸納更多轉移人口就業。第四,發展社會化、專業化的生產服務體系,開辟現代物流服務、農業產業化服務等現代服務業新領域。第五,大力發展職業技能教育,增強農民就業和創業的本領。
如何創新人口城鎮化的體制機制
戶籍制度改革是推進城鎮化的一個直接條件,但其背后更重要的條件是城鎮經濟發展對轉移人口的吸納能力、政府和社會對城鎮化成本的承受和消化能力,以及對既定生產關系和社會保障制度的調整和變革能力。
目前,農村勞動力可以自由進入城鎮就業務工,但仍保留農村的承包田和宅基地。其好處是,進城農民在城鎮失去工作崗位或年老時還能回到原籍,不至於成為完全喪失生產資料的無產者,有利於保持社會穩定。其弊端是,繼續維持城鄉二元結構﹔降低土地利用效益,宅基地難以集約化利用﹔增加農村耕地流轉的難度,不利於土地規模經營﹔難以造就穩定、高素質的產業工人隊伍。在推進城鎮化過程中既保持社會穩定又克服上述弊端,需要轉換思路,完善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的機制,促進農民轉變為市民。首先,使進城農民有穩定的就業機會﹔其次,為進城農民建立與城鎮戶籍人口同等的社會保障體系。
應當看到,東部沿海大中城市生活成本較高,大多數外來務工農民難以在這裡定居,最終還將返回原籍。要使他們轉變為市民,需要建立失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基金的跨省轉移機制,即外出務工農民如果不能在務工城市定居,包括個人和用工單位繳納的社保基金應全額轉移到原籍市縣的社保基金歸集機構,並進入個人賬戶。當其達到退休年齡時,可以享受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的社會保障,並在城鎮定居。這樣,才有可能使外出務工農民放棄農村的承包田和宅基地。當然,前提是必須尊重農民意願,但有關政策應朝這個方向引導。
如何使房地產業的發展有利於推進城鎮化
城鎮化的加快推進,必然會擴大對城鎮商品住宅的需求。2005年以來,城鎮商品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提高了城鎮化成本,阻礙了城鎮化進程。
健康的房地產市場是實現城鎮化的必要條件,房地產政策選擇應有利於加快城鎮化進程。首先,明確城鎮商品房的基本屬性是保証勞動力再生產所必需的生活資料,把房地產政策的立足點放到優先保証剛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上,保証勞動者能以社會必要勞動費用即一定年限的家庭可支配工資收入,購買或租賃符合小康生活水平的商品住宅。其次,著眼於保証國民經濟各行業協調發展,把房地產行業的利潤率調節到全社會資本平均利潤率水平,抑制房地產行業的超額利潤。第三,促使國有企業成為建設公租房、保障房的主體,承擔平抑商品房價格和房租價格的社會責任。第四,適時開征房產稅,並實行差額累進稅率,對商品房交易增值收益累進征收個人所得稅,用稅收杠杆抑制房地產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