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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化並不意味著“征地”

2013年01月27日10:19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農民自主開發農村建設用地需防利益分配不公。

  北京副市長陳剛在兩會上披露,北京將在土地管理制度方面做出重大改革,這項改革的主旨是,允許列入城市發展規劃范圍的農村建設用地不經過政府征地、拆遷途徑轉變為城市建設用地,使土地的所有權仍然掌握在農民集體手中,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這項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按照現行法規,在城市規劃區內,當投資者需要使用土地時,隻能從國家取得建設用地。這意味著對於列入城市規劃范圍的農村土地,農民集體不能在遵守規劃的前提下自主開發、自主招商,而必須將土地賣給國家,轉變土地所有權性質。這個法律規定弊端甚多,社會各界的土地制度改革呼聲主要針對於此。按這個規定,土地要素難以市場化,產生了嚴重土地利用效率損失的弊端。又因國家征地實行政府定價,導致征地價格政出多門,地價過低使農民利益受損,地價過高又造成城市建設的高昂成本,推動城市房價上升。政府依靠普遍征地、多種方式轉讓土地的辦法人為控制建設用地供需,降低了土地流轉的透明度,產生了腐敗滋生的土壤,也引起農民不滿情緒,容易導致社會不穩定。所以,通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解決這些問題,已經刻不容緩。

  改革的出路,隻能是尊重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允許農民集體在遵守國家土地利用規劃的前提下,對土地實行自主開發或自主招商,形成建設用地市場,讓農民在國家調節、市場定價的機制下,分享城市化利益。

  做好這項改革要抓住兩個關鍵。

  一是政府要對市域范圍的集體建設用地的利用做好統一規劃。沒有合理科學的土地利用規劃,土地權益人的利益還是難以保障,城市發展也會產生更大問題。規劃的制定要基於不同層級政府的合理分權機制,在必要范圍充分進行民主協商,並將規劃轉變為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二是要在農民集體方面建立合理的土地開發利用自主組織,以保障普通農民的利益訴求,最大限度地防止權力失衡導致利益分配不公現象發生。這種組織可以利用現有農民自治組織,也可以成立新的組織。國內有的地方成立了“家鄉建設委員會”主導集體建設用地開發,被証明是一個好的路徑。

  □黨國英(學者)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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