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申東
本報通訊員郗景新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今年第一個司法解釋,首次明確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瀆職犯罪,應當追究負有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石嘴山市惠農區原國稅局5名稅官集體決定造成國家稅款流失的瀆職案中,就據此追究了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收受賄賂
為他人謀利提供“方便”
該案發生的時間要回溯至2009年8月。安建明、李柱(已判刑)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牟私利,登記設立了一家名為“鑫遠”的商貿公司。后通過關系認識了時任惠農區國稅局副局長的李金林,並先后向其行賄4.1萬元,要求李金林在鑫遠公司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時給予照顧。
李金林收受賄賂后給手下工作人員吳某、陳某打了招呼,同時由安建明出面宴請了吳、陳。在審查鑫遠公司一般納稅人資格申請表時,吳、陳二人未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文件的規定對該企業經營場所進行實地核查,便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調查表》上填寫該“企業經營場所面積為5500平方米”,陳某未按規定程序與鑫遠公司法定代表人、出資人、財務人員等進行約談,未要求被約談人提供授權委托書,也未要求其在約談筆錄上簽字,便簽署“符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條件”的意見。
不僅如此,陳某還主動向領導示好,在將審批資料報惠農區國稅局城區局長岳某時,還給岳某打招呼說“該公司負責人是李金林的朋友”,讓岳某方便之時予以照顧。岳某心領神會,也未嚴格按照規定要求仔細審查,便草草簽署了“符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同意上報”的意見。
集體決策
導致國家遭受巨大損失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8月10日,惠農區國稅局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小組開會,研究鑫遠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問題,吳某向資格認定小組成員介紹稱:“該公司負責人是李金林的朋友。”身為小組組長的楊自孝,沒有仔細審核申報材料,在鑫遠公司申報資料不齊全,提供的兩份煤炭購銷合同存在明顯瑕疵屬無效合同的情況下,由他提議其他小組成員一致同意認定了鑫遠公司的一般納稅人資格。在這期間,為了讓楊自孝高抬貴手,予以照顧,鑫遠公司的負責人之一的安建明分兩次向楊自孝行賄1.3萬元。
鑫遠公司被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后,在對該公司進行票種核定及最高開票限額審批中,該國稅局干部樊某接受安建明賄賂2000元,沒有按照國家稅務局相關文件規定審核,就草草簽署了“按申請的最高開票限額及數量供票”的意見。吳某、岳某、楊自孝也都沒有嚴格按照規定程序仔細審查申報資料,使該涉案企業順利通過了“票種核定及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隨后,在向鑫遠公司增供發票時,楊自孝等也未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檢查便進行了審批。
事實上,2009年11月石嘴山市惠農區國稅局存庫中已沒有“四聯增值稅專用發票”。因電腦稅控系統的限制,又無法給鑫遠公司增供“七聯增值稅專用發票”,李金林便打電話叫來石嘴山市國稅局工作人員陳某幫忙,並指令岳某、樊某將自己的征管軟件(平台操作)密碼告訴陳某,由陳某進入該局“征管軟件系統”,利用系統漏洞重新做了票種核定、修改了最高購票數量、規避了增值系統的限制,從而繼續為鑫遠公司增供發票,為其犯罪提供便利。
李金林等人的一路“綠燈”,致使鑫遠公司在成立后的短短三個月內瘋狂作案。法院現已查明:石嘴山市惠農區國稅局共向該公司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610份,致使鑫遠公司向石嘴山市陸豐工貿公司等5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93份,價稅合計6608萬余元,虛開稅額960萬余元,折扣稅額840萬余元,在安建明、李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偵查終結前,尚有249萬余元稅款未被追回,給國家財產造成重大損失。
法院判決
相關責任人分別獲刑
案發后,李金林、楊自孝、樊某將收受的賄賂款全部上繳惠農區人民檢察院。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於2012年6月作出刑事判決。認為李金林已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楊自孝已構成受賄罪、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岳某、吳某、樊某均已構成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陳某構成濫用職權罪。故依法決定對李金林執行有期徒刑3年9個月﹔對楊自孝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3個月﹔對岳某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對吳某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對陳某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對樊某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宣判后,李金林等6人均不服,提起上訴。尤其是吳某、陳某提出上訴的理由是,他們履行正常的工作程序。但石嘴山市中院在去年年底二審時認定,二人自認為履行正常工作程序打擦邊球的做法其實是徇私舞弊。近日,石嘴山市中級法院作出最終裁定,維持對李金林、楊自孝的一審判決﹔認定岳某、吳某、陳某、樊某已構成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但對他們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