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每年可免費兩次查信用報告
《征信業管理條例》正式公布,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時限為5年,逾期不刪除也屬違規
新京報訊 (記者蘇曼麗)醞釀已十年之久的首部征信業法規終於出台。《征信業管理條例》於本月29日正式公布。央行相關負責人昨日表示,該條例自今年3月15日起施行。屆時,個人可免費兩次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
保存期限從不良行為終止之日算
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時限設定為5年,超過5年將刪除。規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於,促使個人改正並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期限過長,信息主體信用重建的成本過高﹔期限太短,對信息主體的約束力不夠。
據了解,國際上一般都對個人的不良信息設定了保存時限,但期限並不相同。如英國規定保留6年﹔韓國規定保留5年﹔美國規定,個人破產信息保留10年,其他負面信息保留7年,15萬美元以上的負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
央行相關負責人昨日還特別提醒,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是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的5年,而並非不良行為發生之日起的5年。比如一筆貸款在1月1日逾期未還,一直到10月1日才償還,那麼不良記錄保留的5年,將是從10月1日開始計算。
此外,條例規定,個人可以每年免費兩次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較此前修改稿的“每年一次”有所增加。
逾期不刪除不良信息也屬違規
在征信系統成為經濟身份証的同時,也遇到信息泄露等問題。在互聯網上就曾出現花錢買征信記錄的案例,犯罪分子通過購買的個人征信記錄等資料,激活信用卡,刷卡套現牟利。
條例規定,違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過失泄露信息、未經同意查詢個人信息或者企業的信貸信息等均屬違規行為。
根據規定,如果有這些違規行為,將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嚴重的還將追究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要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的,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逾期不刪除個人不良信息”是首次納入上述規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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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個人征信業務需獲許可証
新京報訊 (記者蘇曼麗)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今后要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需要申請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証,否則將不得經營個人征信業務。
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考慮到個人信用信息的高度敏感性,《條例》對設立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實行牌照管理。根據規定,從事個人征信業務,必須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証后方可辦理登記。但對從事企業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管理則相對寬鬆,採取的是備案制。隻需依照公司設立登記的法律法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向相關部門備案即可,不需另行審批。
記者查閱發現,目前已有部分企業開始從事征信業務。比如既從事個人征信業務,也從事企業征信業務的上海資信。截至2009年底,上海資信有限公司所承建的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已擁有超過1109萬人的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