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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關於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

2013年02月10日09:05    來源:新華網    手機看新聞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

國辦函〔2013〕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13〕6號)提出的各項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繼續完善初次分配機制。

1.促進就業機會公平。大力支持服務業、勞動密集型企業、小型微型企業和創新型科技企業發展,創造更多就業崗位。完善稅費減免和公益性崗位、崗位培訓、社會保險、技能鑒定補貼等政策,促進以高校畢業生為重點的青年、農村轉移勞動力、城鎮困難人員、退役軍人就業。完善和落實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等鼓勵自主創業政策。借鑒推廣公務員招考的辦法,完善和落實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在國有企業全面推行分級分類的公開招聘制度,切實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資委、教育部、民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全國總工會等負責。列第一位者為牽頭部門或單位,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下同)

2.提高勞動者職業技能。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足額提取並合理使用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保障職工帶薪最短培訓時間。新增財政教育投入向職業教育傾斜,逐步實行中等職業教育免費制度。建立健全向農民工免費提供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制度。完善社會化職業技能培訓、考核、鑒定、認証體系,規范職業技能鑒定收費標准。提高技能人才經濟待遇和社會地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全國總工會負責)

3.促進中低收入職工工資合理增長。建立反映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和企業經濟效益的工資決定及正常增長機制。完善工資指導線制度,建立統一規范的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根據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准,到2015年絕大多數地區最低工資標准達到當地城鎮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的40%以上。研究發布部分行業最低工資標准。以非公有制企業為重點,積極穩妥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和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到2015年,集體合同簽訂率達到80%,逐步解決一些行業企業職工工資過低的問題。落實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研究出台勞務派遣規定等配套規章,嚴格規范勞務派遣用工行為,依法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同工同酬權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全國總工會負責)

4.加強國有企業高管薪酬管理。對部分過高收入行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嚴格實行企業工資總額和工資水平雙重調控政策,逐步縮小行業工資收入差距。建立與企業領導人分類管理相適應、選任方式相匹配的企業高管人員差異化薪酬分配制度,綜合考慮當期業績和持續發展,建立健全根據經營管理績效、風險和責任確定薪酬的制度,對行政任命的國有企業高管人員薪酬水平實行限高,推廣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縮小國有企業內部分配差距,高管人員薪酬增幅應低於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增幅。對非國有金融企業和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通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增強董事會、薪酬委員會和股東大會在抑制畸高薪酬方面的作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資委、發展改革委、監察部、全國總工會等負責)

5.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建立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調查比較制度,完善科學合理的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適當提高基層公務員工資水平﹔調整優化工資結構,降低津貼補貼所佔比例,提高基本工資佔比﹔提高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准,抓緊研究地區附加津貼實施方案。結合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建立健全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工資分配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全國總工會等負責)

6.健全技術要素參與分配機制。建立健全以實際貢獻為評價標准的科技創新人才薪酬制度,鼓勵企事業單位對緊缺急需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實行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完善有利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分配政策,探索建立科技成果入股、崗位分紅權激勵等多種分配辦法,保障技術成果在分配中的應得份額。完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貼制度。允許和鼓勵品牌、創意等參與收入分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科技部、財政部、國資委、証監會等負責)

7.多渠道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加快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落實上市公司分紅制度,強化監管措施,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適度擴大存貸款利率浮動范圍,保護存款人權益。嚴格規范銀行收費行為。豐富債券基金、貨幣基金等基金產品。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拓寬居民租金、股息、紅利等增收渠道。(人民銀行、証監會、銀監會負責)

8.建立健全國有資本收益分享機制。全面建立覆蓋全部國有企業、分級管理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收益分享制度,合理分配和使用國有資本收益,擴大國有資本收益上交范圍。適當提高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交比例,“十二五”期間在現有比例上再提高5個百分點左右,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用於社會保障等民生支出。(財政部、國資委、銀監會負責)

9.完善公共資源佔用及其收益分配機制。建立健全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完善公開公平公正的國有土地、海域、森林、礦產、水等公共資源出讓機制,加強對自然壟斷行業的監管,防止通過不正當手段無償或低價佔有和使用公共資源。建立健全公共資源出讓收益全民共享機制,出讓收益主要用於公共服務支出。(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負責)

 

(責任編輯:彭亮、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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