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兩法(《証券法》和《期貨法》)修改制定列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立法規范和本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盡快啟動《証券法》的修改程序和盡快推動《期貨法》的制定
記者昨日獲悉,全國政協委員、上交所理事長桂敏杰日前向全國政協十二屆一次會議提交了“關於盡快修改《証券法》的提案”和“關於推進《期貨法》制定工作的提案”。桂敏杰建議,將上述兩法修改制定列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立法規范和本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盡快啟動《証券法》的修改程序和盡快推動《期貨法》的制定。
最近幾年,資本市場創新多,發展快,變化大,由新興市場向成熟市場轉軌的步伐正在加快。然而,自2005年《証券法》實施7年以來,其不適應市場創新發展的滯后性問題日益突出,這也要求《証券法》與時俱進:不斷推進的股票發行市場變化改革要求《証券法》修改証券發行制度,發展迅速的証券行業業務創新要求《証券法》放鬆管制,發展不平衡的債券市場要求《証券法》進行統籌安排,不斷豐富的多層次場外市場要求《証券法》予以回應,發展迅猛的証券私募市場要求《証券法》予以規范,持續推進的交易所體制改革要求《証券法》在制度上進行安排,資本市場對外開放和跨境監管不斷推進要求《証券法》提供法律支持。
對此,桂敏杰建議,由全國人大相關職能機構牽頭,証監會參與,進一步通過走訪調研、問卷調查、數據統計等多種方式開展有關《証券法》修改的調研,其中要對証券公開發行制度、証券私募監管、債券市場發展、場外市場建設、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以及市場對外開放等影響資本市場創新發展的深層次問題進行研究,形成修改完善《証券法》基本方向和重點內容﹔同時組建《証券法(修改建議稿)》起草小組,引導各界對《証券法》修改和完善進行充分研究,在借鑒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形成《証券法(修改建議稿)》。
與此同時,近年來,我國期貨市場創新發展迅速,而我國期貨市場規范始終以行政法規《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為基礎,其法律位階和效力不夠,不能滿足期貨市場創新發展的深層次法制需求。該條例法律位階較低,規范內容有限,無法滿足期貨市場規范發展需要﹔我國期貨市場實現從量的擴張到質的提升需要《期貨法》提供法律支撐﹔要處理好証券與期貨監管的邊界,需要《期貨法》予以厘清。
對此,桂敏杰建議:由全國人大相關職能機構牽頭、証監會參與,進一步開展有關《期貨法》制定的調研,其中應當對《期貨法》立法宗旨、調整范圍、期貨交易所相關制度、期貨中介機構以及服務機構、期貨交易及結算的基本規則、風險控制與管理、投資者權益保護、期貨業協會、監管管理及法律責任等基本框架內容進行深入調研﹔同時組建《期貨法(建議稿)》起草小組,對全國人大和証監會形成的《期貨法(草案)》進行深入研究和詳細論証,在借鑒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期貨法(草案)》進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