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指導意見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國辦函[2011]10號,2011年1月27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指導意見重點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簡稱《分工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落實。
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的指導意見》(國發[2010]28號)精神,按照《分工方案》要求,對涉及本部門的工作抓緊制定具體措施並抓好落實。同一項工作涉及多個部門的,部門間要密切協作,牽頭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及時匯總進展情況。中西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主動做好工作,加強與有關部門的銜接溝通。發展改革委要認真做好統籌協調工作,按年度將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匯總報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將對有關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適時開展督促檢查。
附件: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指導意見重點工作分工方案
一、因地制宜承接發展優勢特色產業
(一)推廣應用先進適用技術和管理模式,加快傳統產業改造升級。大力發展能源礦產資源開發和精深加工產業,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能源局。列第一位者為牽頭單位,其他有關部門或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下同)
(二)在有條件的地區適當承接發展技術水平先進的高載能產業。加強資源開發整合,允許資源富集地區以參股等形式分享資源開發收益。(能源局、國土資源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
(三)推進農業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加快農業科技進步,完善農產品市場流通體系,提升產業化經營水平。(農業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四)引進優質資本和先進技術,加快企業兼並重組,發展壯大一批裝備制造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國資委)加大技術改造投入,提高基礎零部件和配套產品的技術水平,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發展新能源、節能環保等產業所需的重大成套裝備制造,提高產品科技含量。(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五)積極培育軟件及信息服務、研發設計、質量檢驗、科技成果轉化等生產性服務企業,發展相關產業的銷售、財務、商務策劃中心,推動服務業與制造業有機融合、互動發展。依托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及省會等中心城市,承接國際服務外包,培育和建立服務貿易基地。(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
(六)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加強與東部沿海地區創新要素對接,大力發展總部經濟和研發中心,支持建立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和產業“孵化園”,促進創新成果轉化。(科技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
(七)改善加工貿易配套條件,提高產業層次,拓展加工深度,推動加工貿易轉型升級,鼓勵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開拓國際市場。發揮沿邊重點口岸城鎮區位和資源優勢,努力深化國際區域合作,鼓勵企業在“走出去”和“引進來”中加快發展。(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促進承接產業集中布局
(八)支持符合條件的產業園區擴區升級。支持發展條件好的產業園區拓展綜合服務功能,促進工業化與城鎮化相融合。因地制宜發展特色產業園區,大力推進園區整合發展,避免盲目圈地布點和重復建設,防止一哄而起。(商務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
(九)在中西部地區著力培育和壯大一批承載能力強、發展潛力大、經濟實力雄厚的重點經濟區(帶),促進產業集聚發展。(發展改革委。隻明確一個部門的,其他有關部門配合,不一一列出,下同)
三、改善承接產業轉移環境
(十)加強區域間交通干線和區域內基礎交通網建設,加快發展多式聯運,構建便捷高效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促進物流基礎設施資源整合和有效利用,完善現代物流體系,進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交通運輸部、鐵道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十一)發展跨區域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建立完善公共信息、公共試驗、公共檢測、技術創新等服務平台,規范發展技術評估、檢測認証、產權交易、成果轉化等中介機構。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區域間信用信息共享機制。(科技部、商務部、人民銀行)
(十二)清理各種變相優惠政策。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推進依法行政,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完善法制環境,保障投資者權益。(商務部、知識產權局)
四、加強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
(十三)全面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對承接項目的備案或核准嚴格執行有關能耗、物耗、水耗、環保、土地等標准,做好水資源論証、節能評估審查、職業病危害評價等工作。加強承接產業轉移中的環境監測。(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衛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
(十四)制定相關行業建設用地控制標准,加強多層標准廠房建設,提高土地投資強度和用地密度。(國土資源部)加強水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建立和推行用水定額管理制度,大力提高廢污水處理回用率。鼓勵企業採用節能、節水、節材、環保先進適用技術,改造生產流程及實施相關項目建設,降低單位產出的能源資源消耗。鼓勵和支持承接產業轉移園區發展循環經濟。(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水利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十五)加強產業園區污染集中治理,建設污染物集中處理設施並保証其正常運行,實現工業廢棄物循環利用。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加大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力度。嚴格執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實現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完善節能減排指標、監測和考核體系。加強對生態系統的保護,著力改善生態環境。(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林業局)
五、完善承接產業轉移體制機制
(十六)做好轉移企業工商登記協調銜接。(工商總局)繼續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擴大民間投資的領域和范圍。(國資委、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快資源型產品價格和環保收費改革。(發展改革委)
(十七)鼓勵中西部地區通過委托管理、投資合作等多種形式與東部沿海地區合作共建產業園區,積極探索承接產業轉移新模式,實現優勢互補、互利共贏。支持中西部毗鄰城市之間合作共建產業園區,創新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實現資源整合、聯動發展。(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科技部)
(十八)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搭建產業轉移促進平台。提升各類大型投資貿易會展活動的質量和水平。(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在中西部條件較好的地方設立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充分發揮其典型示范和輻射帶動作用。做好產業轉移與對口支援、對口幫扶工作的銜接。(發展改革委)
六、強化人力資源支撐和就業保障
(十九)加快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建設步伐,健全職業教育培訓網絡,重點建設一批高水平職業院校,推進公共實訓基地建設。落實就讀中等職業學校逐步免學費政策和職業培訓補貼政策。支持職業院校面向產業轉移需要,新增和調整相關專業,定向培養中高級技工和熟練工人。落實農民工培訓補貼政策,切實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
(二十)健全就業服務體系,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鼓勵各地引導社會資金投資建設適合農民工租住的住房,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支持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返鄉創業,加快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二十一)創新高層次人才引進、使用、激勵和服務保障機制,積極為高層次人才搭建創新創業平台。推動人才合理流動,實行來去自由的政策,吸引東部沿海地區和海外高層次人才根據本人意願在中西部地區落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七、加強政策支持和引導
(二十二)中央財政通過加大轉移支付等政策,支持中西部地區改善民生和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優化產業承接環境。對中西部地區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公共基礎設施項目貸款實施財政貼息。(財政部)對投資中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和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按規定免征關稅。(海關總署、財政部)完善和規范物流企業營業稅差額納稅辦法。(稅務總局、財政部)
(二十三)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產業轉移項目提供信貸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為東部地區企業並購、重組中西部地區企業提供支持。支持中西部地區金融機構參與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市場、票據市場、債券市場、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的投融資活動。鼓勵和引導外資銀行到中西部地區設立機構和開辦業務。有序推進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試點工作。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企業集合債券和上市融資。(人民銀行、銀監會、証監會、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二十四)修訂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目錄,強化對產業轉移的引導和支持。根據中西部地區產業發展實際,研究制定差別化產業政策,適當降低中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門檻,適當下放核准權限。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修訂情況,加快修訂《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增加勞動密集型產業類別。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產業轉移項目,根據權限優先予以核准或備案。支持在有條件的地方建設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支持中西部地區根據產業發展和自主創業的需要,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
(二十五)在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的前提下,進一步加大對中西部地區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指標的支持力度,優先安排產業園區建設用地指標。嚴格執行工業用地最低出讓價標准,進一步完善體現國家產業政策導向的最低價標准實施政策。探索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和年租制度。 (國土資源部)
(二十六)支持在條件成熟的地區設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海關總署)。支持有條件的沿邊地區設立邊境經濟合作區、跨境經濟合作區。培育和建設一批加工貿易梯度轉移重點承接地。(商務部)對加工貿易重點企業給予貸款支持。加大對“大通關”建設和口岸建設的支持力度,推進中西部地區與東部省份的區域通關改革。(海關總署)
(二十七)加大對產業園區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知識產權運用以及自主知識產權產業化的支持力度,提高集成創新和再創新能力。鼓勵東部地區高校、科研機構、企業與中西部地區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推動有條件的企業在中西部地區建立研發機構和中試基地。(科技部、知識產權局)支持中西部地區高等學校提升人才培養與創新服務能力,結合產業轉移重點辦好特色專業。(教育部)支持中西部地區文化產業振興發展,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歷史文化資源,營造良好的人文環境。(文化部)
八、加強領導,抓好落實
(二十八)中西部地區要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完善各項配套措施,有序推進承接產業轉移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協作配合,在政策實施、體制創新等方面給予指導和支持。(發展改革委,中西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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