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制定完善流通網絡規劃
(三十四)制定全國流通節點城市布局規劃,做好各層級、各區域之間規劃銜接。(商務部牽頭)
(三十五)科學編制商業網點規劃,確定商業網點發展建設需求,將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商業網點建設納入小城鎮建設規劃。各地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應充分考慮商業網點建設需求,做好與商業網點規劃的相互銜接。完善社區商業網點配置,新建社區(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區、棚戶區改造和舊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區)商業和綜合服務設施面積佔社區總建筑面積的比例不得低於10%。嚴格社區商業網點用途監管,不得隨意改變必備商業網點的用途和性質,拆遷改建時應保証其基本服務功能不缺失。各地可根據實際發布商業網點建設指導目錄,引導社會資金投向。(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國土資源部)
九、加大流通業用地支持力度
(三十六)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流通業建設項目用地標准,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中統籌安排流通業各類用地。鼓勵利用舊廠房、閑置倉庫等建設符合規劃的流通設施,涉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或租賃的,經批准可採取協議方式供應。鼓勵各地以租賃方式供應流通業用地。支持依法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發展流通業。依法加強流通業用地管理,禁止以物流中心、商品集散地等名義圈佔土地,防止土地閑置浪費。(國土資源部、商務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農業部)
(三十七)制定政府鼓勵的流通設施目錄,對納入目錄的項目用地予以支持。(商務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
十、完善財政金融支持政策
(三十八)積極發揮中央政府相關投資的促進作用,完善促進消費的財政政策,擴大流通促進資金規模,重點支持公益性流通設施、農產品和農村流通體系、流通信息化建設,以及家政和餐飲等生活服務業、中小流通企業發展、綠色流通、擴大消費等。(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糧食局、供銷合作總社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九)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流通產業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開展動產、倉單、商鋪經營權、租賃權等質押融資。改進信貸管理,發展融資租賃、商圈融資、供應鏈融資、商業保理等業務。充分發揮典當等行業對中小和微型企業融資的補充作用。拓寬流通企業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大型流通企業上市融資、設立財務公司及發行公司(企業)債券和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引導金融機構創新消費信貸產品,改進消費信貸業務管理方式,培育和鞏固消費信貸增長點。(人民銀行、銀監會、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証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減輕流通產業稅收負擔
(四十)在一定期限內免征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將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擴大到有條件的鮮活農產品。加快制定和完善促進廢舊商品回收體系建設的稅收政策。完善並落實家政服務企業免征營業稅政策,促進生活服務業發展。落實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政策,促進連鎖經營企業跨地區發展。積極推進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完善流通業稅制。(財政部、稅務總局)
十二、降低流通環節費用
(四十一)抓緊出台降低流通費用綜合性實施方案。優化銀行卡刷卡費率結構,降低總體費用水平,擴大銀行卡使用范圍。加快推進工商用電用水同價。切實規范農產品市場收費、零售商供應商交易收費等流通領域收費行為。(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糧食局)
(四十二)落實好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確保所有整車合法裝載運輸鮮活農產品車輛全部免繳車輛通行費,結合實際完善適用品種范圍。(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
(四十三)深入推進收費公路專項清理,堅決取締各種違規及不合理收費,降低偏高的通行費收費標准。從嚴審批一級及以下公路和獨立橋梁、隧道收費項目。按照逐步有序的原則,加快推進國家確定的西部地區省份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工作進度。(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監察部、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
十三、完善流通領域法律法規和標准體系
(四十四)推動制定、修改流通領域的法律法規,提升流通立法層級。抓緊修訂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積極推動修改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研究制定典當管理、商業網點管理、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法規。全面清理和取消妨礙公平競爭、設置行政壁壘、排斥外地產品和服務進入本地市場的規定。(法制辦、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總局、農業部、質檢總局、糧食局)
(四十五)積極完善流通標准化體系,加大流通標准的制定、實施與宣傳力度。(質檢總局、商務部)
十四、健全統計和監測制度
(四十六)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科學規范的流通統計調查體系和信息共享機制,不斷提高流通統計數據質量和工作水平。加強零售、電子商務、居民服務、生產資料流通等重點流通領域的統計數據開發應用,提高服務宏觀調控和企業發展的能力。(統計局、商務部、發展改革委、糧食局、供銷合作總社)
(四十七)擴大城鄉市場監測體系覆蓋面,優化樣本企業結構,推進信息採集智能化發展,保証數據真實、准確、及時,加快監測信息成果轉化。(商務部、糧食局)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
(四十八)建立由商務部牽頭的全國流通工作部際協調機制,加強對流通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流通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商務部牽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