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納稅人權益保障不足圖
發生征稅爭議,納稅人要討說法“門檻”太高稅收征管法修正案公開征求意見
專家建議應降低納稅人行政復議門檻,更有學者直言先交稅才能復議的制度早該廢除
從6月7日起,我國稅收征管基本法《稅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在國務院法制辦網站上向社會征求意見一個月。近日,針對該征求意見稿,專業人士紛紛發表看法,其中與納稅人享有的稅收法律救濟權密切相關的“先繳稅后復議”規定引發異議與討論。
“先繳稅后復議”規定遭異議
假設一套房子,合同成交價是240萬元,但稅務機關評估這一成交價過低,要求納稅人按270萬元的價格來申報繳稅,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這一評估價格不認同,雙方發生爭議﹔因為對數百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有不同的理解,企業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面對此類征納雙方的“摩擦”,我國現行《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也就是說,在發生稅務爭議時,納稅人可以申請稅務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但納稅人在“申冤”前必須邁過兩道“門檻”——先繳稅后復議和先復議后訴訟。
“先繳稅后復議的規定固然可以防止納稅人以復議為由遲遲不繳納稅款,但同時,由於稅務爭議大多發生在稅收檢查及處理之時,一旦查補稅款金額較大,納稅人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籌足款項或提供足額擔保會比較難,導致不能啟動救濟程序,從而喪失申請復議的權利。”有業內人士這樣介紹。
正因為如此,多年來,在理論界和實際征管部門,要求對“先繳稅后復議”規定進行修改的呼聲很高。但從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看,這方面沒有任何改動。
“稅務爭議行政復議門檻高,嚴重限制了資金不充足的納稅人依法享有的救濟權利,也不利於發揮行政復議在化解納稅爭議中的作用,應當降低稅務爭議的行政復議門檻。”廣東廣深司法會計鑒定所高級會計師陳叔軍近日在網上給征求意見稿提意見時表達了這樣的看法。
武漢大學稅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熊偉在對征求意見稿進行評論時也指出:“這次征求意見稿除了解決法律沖突,另外隻有一個主題,就是擴權、正名。稅務機關正常權力應該保障,這個沒有問題,但為什麼涉及納稅人權利的事情一個都不動?比如飽受詬病的先交稅才能復議的制度,早就應該被廢除了。”
建議降低納稅人行政復議“門檻”
《稅收征收管理法》既是我國稅收征管基本法,也是我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四部稅法之一,於1992年首次公布實施。隨著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巨變,修改完善《稅收征收管理法》已迫在眉睫。
今年3月,全國人大財經委委員、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王力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曾說,《稅收征收管理法》修改應著力解決四個問題:與有關法律制度相銜接問題﹔增加保護納稅人權益條款、減輕納稅人負擔問題﹔完善全社會共同維護國家稅收的涉稅信息管理機制問題﹔明確注冊稅務師行業法律地位問題。王力特別談到,現行稅收征管法雖然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納稅人的基本權利,但對納稅人權益保障仍然不足,比如“先繳稅后復議”的規定,在保障國家稅收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限制了無力完稅、無力提供擔保的納稅人依法享有的救濟權利,不利於保護納稅人合法利益,也不利於發揮行政復議在化解納稅爭議中的主渠道作用,需要修改和完善。
然而,這個被認為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修改中應著力解決的問題,在征求意見稿中並沒有體現。
“此前稅務總局擬定了多個修改版本,做了大量的調研,可以說,任何一個版本都比現在的強。不知道阻力到底在哪裡,以至於退到現在這個地步,隻求解決法律沖突就行。”對征求意見稿,熊偉表示不解和困惑。
在陳叔軍看來,《稅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應該降低納稅人行政復議門檻,他建議將全額繳納稅款和稅款滯納金的規定,修改為“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20%稅款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有稅務專家介紹,國際上這方面有兩種做法可以借鑒:一是減半繳納﹔二是不要預先繳納。無論哪一種,均允許納稅人如果對征稅不服可以直接復議或者訴訟。如在我國台灣地區,《稅捐稽征法》規定,納稅人對核定繳納稅款不服,隻要按照稅務機關的通知繳納半數以上的稅款,且在納稅期限屆滿30日內提出復議,稅務機關應當受理該復議申請,並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在美國,稅法規定,如果納稅人與國內收入署就納稅額或征收行為等存在分歧,有權要求國內收入署的上訴辦公室對其稅收進行復議,納稅人也有權將稅收案件訴諸法院,納稅人通過稅務法院提出上訴,不必預先支付有爭議的稅款。(記者 嚴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