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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贖回費能遏制短炒基金嗎

來源:《理財周刊》

2013年06月15日09:48        手機看新聞

  最近証監會出台一項新規,要求對開放式基金持有少於6個月的贖回行為強制征收懲罰性贖回費,目的是通過抬高贖回成本遏制投資者短炒基金的行為。在偏股型基金銷售一片慘淡的當下,這一限贖新規究竟會促使更多的投資者選擇長期投資還是逼更多的投資者遠離基金呢?

  “紅五月”預期落空后,當不少投資者期盼著股市將會出現二八轉換時,進入6月,市場卻給投資者來了個下馬威,大盤以跌跌不休的態勢把投資者送入了一個忐忑不定的端午小長假。而就在6月7日,小長假前的最后一個交易日,証監會發布了修訂后的《開放式証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新規明確了開放式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的適用范圍、促進市場化差異化費率形成、豐富銷售費用的收取方式、支持基金銷售分支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等。尤其引人注意的是,新規還明確要求對持有期少於6個月的贖回行為強制征收懲罰性贖回費,該部分費用將計入基金財產。

  這一新規的出台可以說是在基金市場中扔下了一枚深水炸彈。眼下熊市已進入第六個年頭,且還看不到明顯的大牛市到來的征兆,這對眾多基金公司而言可謂流年不利,偏股型基金大多銷售乏力,各家基金公司都在想方設法開拓銷售並盡量保住基金規模。巧合的是,6月7日正是今年高考開始的日子,而今后將對短炒基金的行為征收多少懲罰性贖回費,也將是擺在各大基金公司面前的一道難題。

  贖回費標准下放基金公司

  根據証監會新聞發言人的說法,目前我國的開放式基金銷售費用涵蓋申(認)購費、贖回費、轉換費、銷售服務費、增值服務費和客戶服務費(尾隨佣金)等多種類型,對銷售費用結構和最高水平等也作了相應規定。此規定自8月1日實施后,新注冊的基金銷售費用結構、水平適用於該規定﹔實施之日前已經注冊的基金,其銷售費用結構、水平的調整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定程序自行確定。

  值得關注的是,新規明確,強制性懲罰性贖回費規定適用於除ETF基金、LOF基金、分級基金、指數基金、短期理財產品基金等之外的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不過証監會並未明確懲罰性贖回費的具體比例。

  在基金銷售費用的收取方式上,新規在目前允許貨幣市場基金和部分券基金收取銷售服務費的基礎上,進一步放寬收費基金種類,允許各類基金採取此種方式。

  翻閱今年2月証監會公布的《關於修改〈開放式証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可以發現,在意見稿中,証監會曾建議對收取銷售服務費用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應當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收取0.5%以上的贖回費﹔對於不收取銷售服務費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人收取1.5%以上的贖回費,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收取0.75%以上的贖回費。上述贖回費均將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而此次正式出台的新規中之所以沒有硬性規定具體的贖回費下限,有業內人士表示,可能是由於部分基金公司擔心強制規定過高的短期贖回費率將會使部分基金投資者在投資前有所猶豫,進而使得部分基金投資者流失。而從証監會此次新規的精神來看,証監會也鼓勵各家基金公司形成差異化費率,因此在征收短期贖回費的標准上把權力下放給了各家基金公司。

  強收贖回費意在更公平

  那麼証監會出台這一新規的初衷是什麼呢?從規定文本描述來看,主要目的有兩個。一是促進基金市場更加公平,即避免投資人的頻繁交易對長期持有人利益造成損害。

  這是由於在債券型基金中,過去經常會出現在打新收益率較高的時期,部分短期套利資金蜂擁進入債券基金中分享打新收益。打新結束、收益到賬后又迅速贖回,這樣一來就攤薄了原有的長期持有人的利益。而這兩年由於股市持續低迷,偏股型基金發行困難,為了沖高新基金的首發募集資金量,基金公司會動用各種資源、以較高的渠道費用來吸引一大批幫忙資金,而這些資金在新基金上市后會很快贖回,基金規模的暴漲、暴跌會使得基金風格漂移,對基金經理的操作帶來極大的困擾,同樣會損害到長期持有基金的真正的投資者的權益。而對偏股型基金強制征收短期贖回費,將能大大推高這些幫忙基金短炒的成本和風險,從而抑制新基金發行中的泡沫,讓基金的市場規模顯得更加理性而真實。盡管作為開放式基金,証監會不能強制要求基金持有人必須持有3個月或半年以上,但通過對短期持有人征收較高的懲罰性的贖回費,並將這部分費率並入基金資產,則能夠實現用短期持有者的權益對長期持有人權益的補償。

  另一個可能更重要的目的是証監會希望以此來進行投資者教育,通過費率杠杆,促使基民們摒棄短炒基金的習慣,鼓勵其建立起長期投資的投資習慣。

  新規可操作性存疑

  盡管初衷良好,但這一新規能否真正落實卻還存在不少問題。

  首先,在操作層面就存在一定的困難。假如投資者分批買入某基金,其中部分持有期滿6個月,部分不滿6個月,此時投資者贖回部分基金,那是否要征收懲罰性的贖回費呢?而假如贖回費率標准劃分得更細,比如根據半年內、3個月內、1個月內和1周內贖回的費率依此遞增的話,會給贖回費的計算帶來更大的困難。此外,許多基金公司為了鼓勵投資者進行基金定投,會對以定投形式申購的基金給予優惠的申贖費率(甚至為了吸引投資者而承諾定投滿若干年后可免收一切申贖費用),由於定投往往會呈現出“在市場低點長期持續小額申購,在市場高點一次性大額贖回”的形式,因此贖回定投的基金時往往會有一部分基金的持有期不滿6個月,這部分定投收益的贖回費又該如何計算呢?假如對這部分定投基金也征收懲罰性贖回費,顯然與証監會的初衷相悖﹔假如不征收懲罰性贖回費,又難免會引發新的不公平。

  新規可能被架空

  更重要的疑問在於,既然証監會把制定費率的權力下放給了基金公司,而基金公司又是以客戶需求為導向的營利性機構,這就很可能導致基金公司在執行這一規定時為了顧及投資者情緒而手下留情。事實上,盡管債券型基金對短炒資金收取懲罰性贖回費已有多時,但真正敢於收取諸如1.5%這樣的高額懲罰性贖回費的基金依然是鳳毛麟角,原因就是怕征收太高的贖回費會嚇跑不少投資者,使自身利益受損。

  假如今后強制征收贖回費,最終能收到的恐怕也隻有那些資金量較小的個人投資者,而申贖動輒幾百萬元甚至幾千萬元的機構投資者由於資金體量大,議價能力強,基金公司也未必真能收得到贖回費。然而從對基金正常運作的影響角度來看,散戶的贖回行為大多分散而規模較小,因此對基金的影響極小,反倒是機構大資金進出對基金運作的影響極大,這也是許多貨幣基金在春節、清明、端午等各種節假日前好幾個工作日就紛紛叫停500萬元或300萬元以上大額資金申購,而對小額資金申購的限制則低得多的原因所在。換言之,新規最終很可能像“國五條”那樣高高舉起,輕輕落下,非但沒有落在真正應該限制的機構大資金上,反倒讓對基金影響不大的個人投資者備感受傷。

  徒增基民入市成本

  從市場現狀來看,弱市中原本就很難吸引投資者購買偏股型基金,如今又偏偏針對偏股型基金征收懲罰性贖回費,難免會起到雪上加霜的負面效應。畢竟,征收懲罰性贖回費和提高証券交易印花稅或券商佣金一樣,最終都會增加投資者的交易成本,隻不過前者針對特定的短線投資者,后者則針對所有投資者罷了。試想一下,之所以不少基民選擇短炒基金,不正是因為市場不景氣嗎?短期投資獲利的就想迅速落袋為安,虧損的怕進一步擴大虧損而迅速贖回止損。在沒有懲罰性贖回費之前,至少他們還敢於嘗試投資,但今后他們很可能由於入市成本的大幅增加而索性放棄入市,導致市場資金面進一步趨緊。沒有新鮮血液的注入,股市就難以走強。股市持續走弱,又會進一步削弱投資者入市的信心和積極性,形成惡性循環。

  假如監管層真的想要加強投資者對基金的信心,應該做的不是限制投資者贖回,而是進一步打擊市場中損害基民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比如層出不窮的老鼠倉。隻有還基民、股民們一片更加透明、更加公平的投資天空,讓投資者看到實現自己股市中國夢的希望,才能最終迎來一輪大牛市,讓老百姓在股票市場中獲得實質性的財產性收入。

(責編:達昱岐、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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