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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一網站“購物返利” 新型傳銷非法“吸”7000多萬【2】

2013年07月30日08:10    來源:中國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廈門一網站“購物返利” 新型傳銷非法“吸”7000多萬

  購物返利網是一種新型傳銷

  本案主審法官汪漳龍指出,“購物返利網”實質上是一種新型傳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的規定(二)》,“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在本案中,羅某等人吸收會員達10277人,遠遠超出上述追訴標淮的規定,達到300倍以上,且吸收會員資金人民幣7401.88萬元,會員層級在三級以上,會員遍布全國,社會影響廣泛,危害嚴重,足以認定為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傳銷案。

  汪法官分析認為,有別於傳統的非法傳銷犯罪,“購物返利”傳銷案件往往更容易誘人受騙,社會危害性大。

  一是以“購物返利”為名,隱蔽性強。其運營模式為:注冊會員通過網站在聯盟商家處消費后,聯盟商將消費金額的10%∼15%上繳返利網,會員在一定時間內獲得百分之百的返利,如富寬公司宣稱會員可在500日內獲得每日千分之二的積分返還,積分可用於提現和在返利網上購物,亦即其廣告所宣稱的“消費滿100返利100”。

  二是通過互聯網非法組織傳銷活動。經由代理商、聯盟商以及廣告、購買網絡搜索引擎排名等方式推廣其運營模式,並在前期如約兌現,迅速擴大影響。

  三是客戶實施層級化管理。以發展下線給予提成為誘餌,在全國各地發展兩級代理,代理商又發展出大客戶經理、專員、VIP會員、消費會員等多級別客戶,形成一級代理、二級代理、加盟商、會員的金字塔結構,分布在全國多個省份,且規模之大、速度之快遠超傳統傳銷。

  四是直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返利網規定高級別會員可以從其介紹的客戶或者下線的消費中按0.5%∼1.5%的比例提成,以此引誘參加者發展他人參加。因為收益高,代理商和高級別會員甚至代其下線出資繳納會費和以虛假消費形式來賺取現金返利、提成。

  五是社會危害巨大。返利網站除了購物金額15%的現金外,還向一級代理收取“資料費”、“風險保証金”,以此牟取巨額非法利益1.84億元。被告人作為返利網的組織者,以非法所得購買豪華汽車、紅木家具和做期貨投資。截至案發,公司賬戶內已無資金可用於會員積分返利和代理商提成,造成參與民眾巨額財產損失,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

  網絡別成“購物返利”的幫凶

  記者注意到,在百度輸入“購物返利”等關鍵字可以搜索到數百個相關網站。多數“購物返利”網站通過網頁廣告推廣、關鍵字搜索等途徑進入公眾視野。因此,汪法官建議,杜絕“返利購物”,關鍵要加強對搜索引擎的管理。

  有關司法人士建議,工商部門和新聞出版監管部門應強化對新聞媒體和網絡搜索引擎的廣告監管,特別是要嚴控主流搜索引擎的“關鍵字”搜索和“競價排名機制”,不讓非法廣告有可乘之機。工商、通信管理局等部門應嚴把網站審核與監管關,吊銷已經發放的購物返利網站的經營許可証(ICP),不再授予擬從事類似業務網站經營許可証,嚴查並取締無照經營和超范圍經營。人民銀行、銀監局等部門應強化對個人和企業賬戶的監測,對短時間內從不同地域涌入大額資金的異常變動及時進行風險提示。媒體和消費者保護組織可以廣泛開展宣傳引導,在互聯網和傳統媒體加強“購物返利”消費風險警示,強化典型案例宣傳,引導民眾提高警惕性,遠離非法傳銷。

  基層法院法官同時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釋,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情節嚴重的標准加以細化,明確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人數標准和涉案金額標准。(通訊員 楊長平 本報記者 陳強)

(責編:郝帥、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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