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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亞空難索賠官司怎麼打

李慶明

2013年07月30日08:16    來源:經濟參考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韓亞空難索賠官司怎麼打

  7月29日凌晨,韓國亞洲航空公司214航班3名遇難中國乘客的父母及親屬攜遇難者骨灰抵達浙江江山市殯儀館。                                記者 韓傳號 攝

  韓亞空難已經過去二十多天,責任人韓亞航空仍沒有向旅客及其家屬提供明確的賠償方案,客觀上造成了受害人的二次傷害。依據《蒙特利爾公約》,韓亞航空有義務先行賠償受害人13 .11萬特別提款權(約17.58萬美元,折合人民幣約120萬元)。如果購買了航空意外險,保險公司還應支付至少20萬元的賠償。

  針對韓亞航空的行為,旅客及其家屬可以選擇在美國法院對韓亞航空提起訴訟,有權要求韓亞航空賠償人身損害、行李損失和精神損害。如果能夠証明韓亞航空存在過錯,賠償額則可能高達數百萬美元。隨著美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對航空事故調查的深入,韓亞空難的責任主體有可能繼續擴大,卷進去的責任方還可能包括飛機制造商波音公司、零件制造商、舊金山國際機場、參與救援的消防局等等。

  當然,中國旅客在美國訴訟也面臨著一些困難和障礙。為了更好地主張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旅客及其家屬應尋求涉外航運專業律師的幫助。

  依據《蒙特利爾公約》,韓亞航空有義務先行賠償受害人約人民幣120萬元

  在很長一段時間內,調整或規范航空運輸關系的國際條約中最重要的規則是華沙公約體系。隨著航空技術以及航空事業的不斷發展,華沙公約體系中的某些規定不再那麼符合時代情況,也不能很好地適應現實的發展。因此,為了使華沙公約及其相關文件現代化和一體化,國際民航組織起草定稿了《蒙特利爾公約》(全稱是《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目前,中國、美國和韓國均是《華沙公約》和《蒙特利爾公約》的成員國。依據《蒙特利爾公約》第55條規定,該公約生效時,如果締約雙方均為公約締約國,則公約效力優先於華沙體系的所有法律﹔如果兩國並非都是公約的締約國,華沙體系相關的法律仍然有效。因此,就韓亞空難索 賠 而 言 , 應 該 適 用 《 蒙 特 利 爾 公約》。

  與《華沙公約》相比,《蒙特利爾公約》建立了更加公平賠償的規范體系。其第21條通過兩步遞進形式引進了無限制責任的概念:第一步是不管有無過錯,承運人必須對旅客的人身傷亡承擔10萬特別提款權的損害賠償,承運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第二步是如果旅客的人身傷亡是由承運人的過錯造成的,則承運人承擔無限制責任,除非承運人能証明損失不是由於承運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行為、不作為造成的,損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過失或者其他不當作為、不作為造成的。

  依據公約每隔5年審議一次的規定,國際民航組織於2009年對賠償限額進行了復審,從2009年12月31日起,公約規定的10萬特別提款權提高至11.31萬特別提款權(約17.58萬美元,折合人民幣約120萬元)。

  《蒙特利爾公約》第28條還規定了承運人的先行付款義務,即因航空器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者傷害的,承運人應當在其國內法有如此要求的情況下,向有權索賠的自然人不遲延地先行付款,以應其迫切經濟需要。因此,韓亞航空有義務在17.58萬美元的額度范圍內先行賠償受害人。

  另外,在航空運輸中,一般都有航空意外險,賠償額度一般是20萬元以上。因此,韓亞航空有義務先行賠付遇難旅客約人民幣120萬元,並配合保險公司支付20萬元以上的意外險。

  旅客就其人身傷亡起訴,最好選擇在美國起訴韓亞航空

  《蒙特利爾公約》除了賦予國際航空運輸權利請求人更多實體上的權利外,還規定了有權管轄的法院。根據《蒙特利爾公約》第33條規定,原告可以選擇向韓亞航空住所地、主要營業地或者訂立合同的營業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點的法院,或者在其主要和永久居所所在國的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旅客有權依據《蒙特利爾公約》在中國、美國和韓國法院起訴。

  但是,《蒙特利爾公約》並未規定具體的賠償標准。依據國際法和中美韓三國的國內法,在《蒙特利爾公約》未規定的事項上,應適用法院所在地的國內法。無論是依據運輸合同還是依據侵權責任來提起訴訟,中國、美國和韓國都有相關的國內法來調整。然而,眾所周知,各國關於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標准和額度都有很大的不同,美國的賠償標准明顯要高於中國和韓國。在航空事故中,根據現有實踐,在承運人存在過錯的情形下,旅客傷亡的賠償額一般都在150萬美元以上,甚至高達700萬美元以上。因此,旅客應選擇在美國法院提起訴訟。

  旅客也有權要求韓亞航空賠償行李損失和精神損害

  在這次韓亞空難中,三名中國旅客遇難,多名旅客受傷,所有旅客的行李和精神也都遭到不同程度的損害。同時,由於空難,導致了延誤,旅客之后的行程和安排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不利影響。對此,旅客也都可以向韓亞航空索賠。

  對於航班延誤、航空事故造成的行李損失,《蒙特利爾公約》也都要求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對航空運輸中旅客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蒙特利爾公約》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也沒有禁止。如果在美國提起訴訟,那麼是很可能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美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並沒有就精神損害賠償問題進行全國統一的立法。雖然韓亞空難引起的索賠由聯邦法院管轄,但法院會參照之前的判例以及各州的立法。一般而言,如果旅客能証明自己身體受到傷害,那麼法院肯定會要求承運人賠償旅客的精神損害。有時美國法院甚至會採取寬泛的方法,即要求承運人賠償航空事故發生時在航班上的旅客的精神損害,而不論該旅客身體是否受傷。

  在我國的國際航空運輸損害賠償實踐中,我國司法機關曾經支持過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在2001年的陸紅訴美國聯合航空公司國際航空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案中,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支持了精神損害賠償,認為由於美聯航的行為給陸紅造成了一定的身體與精神上的痛苦,陸紅請求美聯航賠償精神撫慰金,亦應允許。如果現在處理類似的案件,按照我國法院的推理和邏輯,適用《蒙特利爾公約》時也會支持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隨著美國對韓亞空難調查的進展,可能追加波音公司、舊金山機場等潛在被告的責任

  隨著美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對航空事故調查深入,韓亞空難的責任主體有可能繼續擴大,卷進去的責任方可能不僅僅是韓亞航空,還可能包括飛機制造商波音公司、零件制造商、舊金山國際機場、參與救援的消防局等等。

  此前,位於芝加哥的瑞貝克國際律師事務所(R ibbeckLaw CharteredInternat-ional)代表韓亞航空214航班上來自美國、中國、韓國的83名旅客,向美國著名飛機制造商波音公司提起訴訟。瑞貝克律師事務所指出,波音公司的某些制造缺陷“加重了旅客的傷勢,並對他們的逃生形成阻礙”,比如安裝在飛機內的逃生滑梯阻滯了旅客快速疏散,安全帶也存在問題,“救援人員不得不將刀具遞給某些旅客,讓他們切斷安全帶脫離險境”。

  此外,舊金山消防局救援人員所駕駛的消防車碾壓一名中國旅客,導致該旅客遇難身亡。對此,還可以對舊金山消防局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

  在美國訴訟也可能會有障礙和不方便之處

  如果在美國訴訟,也可能會面臨一些障礙,韓亞航空亦會提出各種抗辯,要求將案件移送中國或韓國。

  在管轄權問題上,韓亞航空會以美國法院不存在管轄權為由要求駁回原告的起訴。美國法院的管轄依據是非常廣泛的,各州基本都制定了內容大同小異的《長臂管轄法規》(Long-A rm Statutes),授權法院對在本州沒有住所的外國(州)被告行使長臂管轄權,即隻要認為被告與法院地存在最低限度的聯系,並且行使管轄權並不違反美國憲法上的正當程序條款,就可以受理相關的案件。

  然而,在韓亞空難中,韓亞航空可能反對適用美國國內的管轄依據,而認為美國是《蒙特利爾公約》的締約國而援引《蒙特利爾公約》關於管轄權的規定,要求原告到韓亞航空住所地、主要營業地的韓國法院訴訟,或者認為中國旅客的購票地和目的地都在中國,要求在中國法院訴訟。當然,《蒙特利爾公約》並沒有就“目的地”進行明確界定。美國法院有時會忽略該公約中的司法管轄權要求,受理原告依據美國國內管轄權規定而提起的民事訴訟。當然,在韓亞空難中,美國法院是否會以舊金山構成目的地而受理案件還存在疑問。

  韓亞航空可能還會以不方便法院原則為由要求將案件移送中國或韓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不方便法院原則適用的標准是較為靈活的“最適當法院”標准,趨向於限制部分外國原告在美國法院提起訴訟。在2007年的中國中化集團公司訴馬來西亞國際運輸公司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指出,地方法院有權對被告“不方便法院”的答辯做出即時答復,並可以無須先確定對人管轄權和對事管轄權而直接駁回起訴。

  當然,由於韓亞空難發生在美國,舊金山是侵權行為地,事故由美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進行調查,所有的相關証據都在美國,美國法院也有可能駁回韓亞航空提出的不方便法院原則的抗辯。

  在管轄權困難或障礙之外,在美國法院起訴還面臨路途遙遠、不懂美國法律和司法體系等問題。

  旅客及其家屬應向涉外航運專業律師尋求幫助

  因空難引起的索賠涉及的法律問題非常復雜,不要說一般普通人,就是並不專門處理涉外航空運輸案件的律師,也不了解其中的細節。航空事故既已發生,在悲傷之余,旅客及其家屬還是應向專業律師尋求幫助。

  為了防止律師騷擾旅客及其家屬,也為了給航空公司留出與旅客及其家屬達成和解協議的時間,美國法律禁止美國律師在空難事故45天之內主動聯系旅客。然而,美國法律並不禁止旅客主動聯系美國律師。如果旅客不能聯系上熟悉而又專業的美國律師,可以尋求國內律師幫助,目前許多國內律師都與美國律師存在合作關系,可以為旅客提供幫助。

  在獲得專業律師幫助之前,旅客及其家屬不要輕易簽署任何承諾性文件。之前曾經發生過這樣的事例,有的家屬在空難發生后,看不懂英文文件表述或不明白背后所代表的法律后果,就草率簽署相關文件,導致放棄了一些應有的權利。

  旅客應在兩年內提起訴訟主張權利。為了督促當事人行使權利,也為了盡快結束社會關系的不穩定狀態,《蒙特利爾公約》和各國國內法規定了索賠的訴訟時效制度。《蒙特利爾公約》第35條規定,自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之日、應當到達目的地點之日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兩年期間內未提起訴訟的,喪失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因此,在空難事故中,索賠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如果不在兩年之內提起訴訟,就喪失了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旅客應根據實際情況與律師達成律師費協議。在空難索賠中,由於索賠數額巨大,中國律師和美國律師一般都會同意風險代理或所謂的勝訴分成(C ontingencyFees),即依據最終獲得的賠償額的比例來收取律師費用。具體到韓亞空難,遇難乘客至少可以獲得17 .58萬美元的賠償,其他乘客也可以獲得相應的賠償,因此,旅客可以與律師簽訂協議,要求在一定額度之內獲得的賠償額不與律師分成,而在此之外的賠償額才與律師分成,以減少律師費的支出並激勵律師為案件而竭盡全力。同時,雖然美國不允許空難事故中旅客進行集團訴訟,但允許每一名空難當事人或家屬聘請代表自己的律師,意味著旅客可以聯合起來共同委托律師,這樣也有助於與律師的談判,降低費用。

  (作者單位:中國社科院國際法所)

(責編:李彤、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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