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8月30日電 (李海霞)29日,商務部2013年第55號公告公布,我國對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反傾銷期終復審裁定。
據悉,商務部於2007年8月29日發布該年度第6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
應中國大陸雙酚A產業申請,商務部於2012年8月29日發布該年度第43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經調查,商務部認為,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發生,對中國大陸雙酚A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同意,商務部決定自2013年8月30日起,繼續對原產於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72300。該稅則號項下的雙酚A鹽不在調查范圍之內。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日本公司
1. 三井化學株式會社(Mitsui Chemicals, Inc.) 6.1%
2. 三菱化學株式會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7.9%
3. 其他日本公司 (All Others) 37.1%
韓國公司
1. 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
(KUMHO P&B CHEMICALS, INC.) 5.8%
2. LG石油化學株式會社
(LG Petrochemical Co., Ltd.) 6.4%
3. 其他韓國公司(All Others) 37.1%
新加坡公司
1. 三井酚類新加坡公司
(MITSUI PHENOLS SINGAPORE PTE. LTD.) 5.0%
2. 其他新加坡公司(All Others) 37.1%
台灣地區公司
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Nan Ya Plastics Corporation) 6.0%
2.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CHANG CHUN PLASTICS CO., LTD.) 6.0%
3. 信昌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Prosperity Chemical Corporation) 5.3%
4. 其他台灣地區公司(All Others) 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