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美女老板顧春芳非法集資17億一審被判死緩(網絡配圖)
今天上午九時,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顧春芳集資詐騙、合同詐騙、抽逃出資案作出一審宣判。對被告人顧春芳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以抽逃出資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顧春芳於2008年至2012年3月間,在背負巨額債務、明知無法償還的情況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偽造虛假証明文件以及指使他人冒充高干子弟等手段,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176864.12萬元,至案發時,尚有人民幣45902.9625萬元不能歸還,數額特別巨大。
2011年8月至10月,被告人顧春芳在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虛構做煤炭生意的事實,並提供虛假煤炭買賣合同等証明文件,騙取他人簽訂保証合同提供擔保,向常熟市某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等幾家單位貸款共計人民幣4000萬元,主要用於歸還他人借款及支付利息,至案發時尚有人民幣3900萬元不能歸還。
2008年9月1日,被告人顧春芳借款200萬元,以陳某、顧某為挂名股東的名義進行虛假注冊驗資。公司注冊成立后即將注冊資本全部抽逃用於歸還他人借款。2009年2月5日,被告人顧春芳以本人為股東及陳某、顧某為挂名股東進行虛假增資驗資。增資驗資結束后即將上述增資注冊資本800萬元全部抽逃用於歸還他人借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顧春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人民幣176864.12萬元,至案發尚有人民幣45902.9625萬元不能歸還,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顧春芳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又構成合同詐騙罪﹔此外,被告人顧春芳又為設立公司及增資而向他人借款,待公司成立及取得增資驗資后即將資金抽回,其行為還構成抽逃出資罪﹔被告人顧春芳犯有數罪,應予數罪並罰。被告人顧春芳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