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財經

北京多家單位拒絕公開社會監督員信息

2013年10月31日03:49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北京多家單位拒絕公開社會監督員信息

  近日,有市民向市交通執法總隊申請公開“社會監督員”聯絡信息被拒。交通執法總隊稱,“社會監督員”的信息不屬政府信息,因此不予公開。

  昨日,記者以市民身份致電聘有“社會監督員”的12個部門和單位,除了兩部門已無社會監督員,僅保監局一家曾公開所聘請的“社會監督員”信息,而面對記者的信息公開要求,也僅有順義區計生委明確承諾“可來單位索要”。

  10單位僅保監局公開監督員信息

  “社會監督員?我不清楚這個事兒”,這是在昨日調查中,記者得到的最多回復。

  綜合此前報道,記者共選取了12個單位調查“社會監督員”公示情況,包括市公安局、安監局、司法局等在內的12個部門單位。其中,水務局和交管局目前已不再聘請社會監督員,其余10個部門單位中,僅有保監局曾於去年公示了“監督員”的聘請結果和信息。

  未公示信息的9個部門單位,目前均聘有社會監督員,但在其官網上找不到聘任結果和監督員信息。部門工作人員証實,這些監督員信息目前尚未公開。

  回復稱“上級文件未要求公開”

  對於記者提出公開“監督員”信息的要求,僅有順義區計生委承諾“市民可親自前往該單位查閱”。其余8個部門單位中,有5個明確拒絕了記者信息公開的請求,還有2個表示“不清楚”。

  至於不公開原因,主要分為“不屬於信息公開范疇”、“不方便透露個人隱私”和“上級未要求公開”三方面。

  除交通執法中隊外,北京市住建委的一名工作人員也稱,監督員信息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范疇”,但可以留下聯系方式,等待監督員聯絡。

  公交集團工作人員稱,社會監督員是“義務服務”,因此不便透露個人隱私。曾於2007年聘請鄭淵潔等人擔任警風監督員的市交管局也表示,因為聘請的人很多是“知名人士”,因此,“不能隨便透露他們的個人隱私”。

  市安監局的工作人員則表示,如果需要公開,上級文件中會注明,但目前聘請社會監督員的文件中,並未注明公開要求,因此不予公開。

  ■ 現象

  監督員構成“精英化”

  早在1995年就曾有媒體呼吁,社會監督員不宜過分“官化”“精英化”。而這次調查中,記者發現,北京市各政府部門所聘請的“社會監督員”仍然以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級政府官員和知名人士為主。

  市國土局公布的《聘任社會監督員工作暫行辦法》稱,社會監督員可在政府部門、民主黨派、各級人大、政協委員及有代表性的專家、學者、社會人士中選聘。

  根據2011年北京市交通執法總隊發布的消息,其聘請的9名社會監督員為“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市政府法制辦、西站地區管委會、市公交保衛總隊、市非緊急救助中心、西城區人民法院、首汽集團、市長途汽車公司相關負責人”。

  北京市水務局工作人員稱,去年水務局聘請的社會監督員中有部分是政府官員,“幾乎全是副處級以上”,此外,還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行業內專家。

  昨日,市民孫先生也對此提出質疑,“監督員都是政府官員,誰都知道官官相護,這還怎麼監督?”

  監督員僅露臉座談會

  在市交通執法總隊官網,以“社會監督員”為關鍵詞查詢可發現,除2011年8月16日登過“總隊聘請新一屆社會監督員”的消息外,這9名監督員隻在兩次座談會裡短暫“露臉”。

  在其余部門官網中查詢可發現,這些監督員自被聘請后,幾乎都隻在形形色色的“座談會”上露臉。

  在市交通委網站上,市交通運輸考試中心在今年年初召開社會監督員座談會消息,僅有183個字,其中既未提及監督員的姓名,也沒提及監督員的具體意見建議,隻說“社會監督員對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

  國土局此前曾在《聘任社會監督員工作暫行辦法》明確提出,除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檢查外,社會監督員也有義務主動監督檢查工作人員的執法和廉政情況,並負責溝通部門與人民群眾的聯系。

  北京市水務局工作人員稱,他們此前聘請的社會監督員任務包括監督決策、提出意見和“把話向上傳,把話向下傳”。

  而根據公開的信息,“傳聲筒”的作用並未顯現。對此,市民孫先生質疑,這些社會監督員究竟是誰,他們開座談會有什麼用?

  多數監督員找不到

  市民黃先生曾想向市交通執法總隊的社會監督員溝通情況,反映問題。他稱,自己依照程序填寫了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表,並送到交通執法總隊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提出“請公開交通執法總隊聘用的2013年度社會監督員姓名、聯系方式”。

  但此后,他收到一份“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告知書稱,孫先生所申請的信息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因此“不再按照有關規定作出答復”。

  宋先生也有過類似遭遇,他曾有一個社保方面的問題想反映,查詢所在區縣的民政局官網,發現設有社會監督員,但並未公布任何姓名與聯系方式。

  他向該局工作人員電話咨詢,“工作人員回答說他們也不知道這些社會監督員的聯系方式,甚至說根本不清楚是否設立社會監督員和由哪個科室具體負責。”

  “后來我也查過北京很多單位設立社會監督員的消息,但查到的結果大多隻有設立時發過新聞,至於這些人是誰,如何聯系,他們平日做過什麼工作,反映過哪些問題,解決情況如何,都無從得知。”宋先生說。

  “既然設立這樣的職位目的是為百姓服務,那百姓就應該有起碼的知情權”,宋先生說,“另外,社會監督員本身的一項義務,就應該是接受老百姓的監督。”

  ■ 履職經歷

  北京公交、熱力集團社會監督員 王秀海

  “反映的問題,公交公司都反饋”

  一般來說,很多部門單位會選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業人士和媒體人士等擔任監督員,這些年我先后擔當過很多單位的社會監督員。

  近年來,很多單位對社會監督員的職責和義務都有明確規定,我們也都按規定履職。比如所擔任的公交監督員,日常工作主要分為明察、暗訪兩項。

  明察是根據公交公司的安排,由公司帶領監督員們一起前往指定車隊等地,進行檢查並聽取報告。

  暗訪是監督員以乘客身份乘車或進站暗查,發現服務態度差、甩站、不報站名等問題,記錄下來,定期整理成書面材料,通過郵件發送給公交公司指定對接人員。對較為緊急的問題,監督員會立即給公司打電話反映。

  我作為監督員所反映的問題,公交公司基本都有反饋,有時是車隊隊長打電話告知處理情況,或定期開會時,公司一並回復。

  監督員的姓名、聯系方式等,公交公司未對外公布,如果公布了電話,每天接個不停,也會影響本身工作。不過,我會告訴同事我的監督員身份,有時也會讓他們填些相關調查問卷。

  北京保監局首批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社會監督員 張健

  “監督一年多開了10次座談會”

  我的本職工作是律師,有多年金融、保險行業相關案件的訴訟經驗,對相關法律法規熟悉,這是保監局聘用我作社會監督員的原因。受聘人員都是由單位推薦,保監局也進行了專業資質的審核和考察。

  因為我們是這個行業的首批監督員,開展工作屬於摸著石頭過河,目前主要是秉著公正公平的原則,為消費者提供咨詢服務,對消費者與保險公司間產生的糾紛予以調解。

  此外,監督員們在定期舉行的座談會上,會對發現的行業問題和案例進行討論,像應對一個專業課題一樣分析研究。這種座談會,從去年8月至今已開了近10次。

  監督員所發現的問題,會通過郵件、電話和座談會告知保監局稽查處指定聯絡人,保監局已就我們所反映的問題,約談過相關保險公司。

  不過,對於這個新興職務,很多消費者還不了解,官方宣傳力度也不太夠,隻在一些行業報會發布相關信息。

  匿名社會監督員

  “提20多條意見從未得到反饋”

  日前,記者在聯系一些社會監督員時遇到重重困難,聘用監督員的部門單位均未公布過聯系方式,此外,一些監督員並不願接受採訪。

  幾位不願公開身份的社會監督員稱,自己極少參與相關工作,“感覺是個流於形式的面子工程”。

  有社會監督員稱,被聘用后,“單位從未告知讓我們具體做什麼,工作活動一年也沒一兩次,或是開一次座談會,大家輪著說好聽的。”

  “和我一起受聘的都是有一定地位和名氣的人,平日自己工作很忙,根本沒時間做社會監督”,該監督員稱。

  “其實聘我做社會監督員的部門,原本就有電話、網絡等投訴熱線,並設專職科室”,他認為,與其聘用華而不實的社會監督員,不如把精力投入到完善原投訴信訪渠道上。

  連續兩屆被北京某政府部門網站聘用,負責教育、交通行業政風行風監督的志願者孫先生稱,受聘后向網站提過20多條發現的問題,但從未得到任何反饋。

  ■ 專家說法

  選拔機制或致監督員履職不力

  專家認為應投票選舉社會監督員,公眾能自由申請。

  “選拔機制有問題,權力來源有問題,當然不夠積極”,南京師范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趙暉稱。

  趙教授表示,目前大部分社會監督員一經任命就“杳無音訊”,根本原因還在於選拔制度不合理。“既然是公民監督政府的形式,就應該從下至上的選拔,公平公開”,趙教授稱,大部分監督員的選拔主要是靠政府部門自己定,被聘請的人即使有能力,也不一定有意願履職。

  這種選拔方式使得監督員從本質上喪失了權力來源的合法性,這與履行監督職責相矛盾,“既然是政府部門選的人,當然不會全力監督政府”,趙教授稱。

  中山大學政治與公共事務管理學院教授郭巍青也同意這個觀點。他認為,社會監督員制度“在設立之時,有關部門就應對其性質、定位、選拔和產生機制、權利、義務等進行規定,賦予社會監督員合法性,同時提供必要的辦公支持”。不然,在現有體制下,“社會監督員”是一個形式大於意義的設置,更多時候容易淪為形式主義的做法,給人產生“作秀”嫌疑。

  趙教授表示,“社會監督員”制度並不具有普遍性,在西方國家,或者是當政府部門信息透明公開到一定程度后,“社會監督員”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但他同時稱,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仍未完善的情況下,“社會監督員”的機制仍有其意義,可以作為公民獲取信息的一個有益補充。

  “社會監督員制度是沒有固定下來的,帶有很大的隨意性,這產生了很多問題”,趙教授稱,“應當盡快確定規范,使這一制度固定下來”。

  據其介紹,社會監督員制度應當首先改革選拔機制,確立選拔標准,讓公眾可自由申請,並進行公開投票選舉。而目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甚至是政府官員本身就有監督權,任命他們為監督員造成了機制重疊,無法充分發揮這一制度的作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規定,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社會監督員是群眾監督的重要形式,監督員的信息屬於應公開的政府信息。

  ——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文鈞

  社會監督員是公民政治參與的一種形式,監督員本質上是以公民代表的身份來履行職責。從公民監督知情權實現的角度看,這些監督員的信息應該被公開。

  ——南京師范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趙暉

(責編:喬雪峰、聶叢笑)

相關專題


社區登錄
用戶名: 立即注冊
密  碼: 找回密碼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時排行 | 新聞頻道留言熱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