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士購買了某進口品牌蜂膠膠囊,發現產品包裝上沒有標注保健食品批號,以銷售公司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為由,訴請銷售公司給予10倍賠償。江岸區法院一審昨日判決,銷售公司返還該女士貨款,駁回其他訴求。
2012年12月,朱女士在某藥品公司下屬的香港路分店,購買了10盒某進口品牌蜂膠膠囊,每盒單價98元,合計980元。
朱女士回家吃了一盒,身體沒有任何不良反應,但發現商品外包裝上沒有標注保健食品批號,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根據國家衛生部文件規定,蜂膠屬於保健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生產經營。
2013年3月,江岸工商分局以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對某藥品公司香港路分店處以罰款2000元﹔6月,其營業執照被江岸工商分局注銷。某藥品公司自願承擔香港路分店的債權債務。
2013年7月,朱女士向江岸區法院起訴,要求某藥品公司退還貨款980元,並給予其10倍即9800元賠償。
某藥品公司提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衛生証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証明其銷售的蜂膠膠囊是經過海關檢驗后入關銷售的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並辯稱,朱女士未提供因食用了該產品對其造成人身損害的事實,沒有損害結果的發生,因此,他們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也不應按《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支付10倍的賠償金。
法院審理認為,蜂膠這種傳統中藥材,在尚未按照規定程序進行食品安全性評估並申報的情況下,不能作為普通食品的原料生產經營。雖然該店銷售的進口蜂膠膠囊經過了海關的檢驗,同意入關銷售,但其仍然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且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一審判決某藥品公司返還朱女士貨款980元,駁回朱女士其他訴求。 (記者李亦中)
(來源:長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