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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營銷悄然興起 明星多數不使用自身代言產品【2】

2014年03月16日04:52    來源:北京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微博營銷悄然興起 明星多數不使用自身代言產品

  明星多數不了解也不使用自身代言的產品

  據某位國內經紀人介紹,藝人對自己代言的產品基本是不主動做了解的,都是由參與執行的廣告公司提供完整的產品材料。經紀公司多以品牌是否大牌、與藝人形象是否相符,以及代言金為最主要的衡量條件,也不會自己做產品的准備工作,“藝人那麼忙,哪有空了解這些產品。都是廣告公司把這些工作都做好了,讓我們來甄選。”

  在產品出現問題后,公眾通常的矛頭指向是“藝人是否真的了解和使用產品”、“在沒有使用的情況下就來推銷是不負責的行為”……某大牌藝人工作室表示,藝人通常很少使用自己代言的產品,只是按照商業要求,在出席公開場合時,把帶有其他品牌的標簽都撕除,但私下所用的產品並不受限。該經紀人表示,雖然觀眾和粉絲會將產品和形象代言人做這方面的聯系,但是藝人只是做商業形象的代言,以自己的影響力助推眾人對產品的關注。“當然在產品出問題時,我們藝人的形象確實是會受到很大傷害,但這只是商業上的成本和風險計算。既然拿了那麼多錢去代言危險產品,理應要負擔更大的風險。”

  有位國內經紀人在接受北青報記者採訪時,得知新《消法》將明星代言的責任明確寫入,他表示這樣的規定確實會讓藝人今后接代言時更加謹慎,三類黑名單的產品會更少去觸碰,未來的代言約中也會追加諸如“一旦產品出問題,藝人需被追究的經濟責任將由商家承擔”這樣預防性的條款。“藝人在代言商品時,其實也只是在充當一種媒介的功能。如果產品出問題要追究責任,那麼廣告播出的媒體平台為何不需要承擔責任?”該經紀人表示。 文/本報記者 林艷 制圖/巨琳

  3·15案例

  郭濤經紀人針對“微博代言風波”回應稱——

  不會拒絕微廣告 但會控制發布頻率

  一個多月前,演員郭濤因發微博推薦某品牌的中藥面膜,引來粉絲的諸多不滿。該演員回應此事,表示“無所謂,不喜歡可以不看,我在自己現有的話語權范圍內有發言的自由”。當被追問一條微博廣告值多少錢,他則表示為市場價。翻看該演員的微博,發現關於這一品牌面膜的微博有數條,微博都配有該藝人拿著產品的圖片,圖片上可以清楚看到品牌名,文字內容看上去都是該藝人的私生活,如“東北歸來,叔兒把臉凍壞了”、“誰說大叔兒不保養,老男人也得細皮嫩肉”……諸如這樣稀鬆平常的口吻,微博裡沒有建議使用的口吻,眾多網友卻都看穿其推銷意圖。

  對於郭濤所做的面膜等一系列微廣告,不少網友表示不能接受,甚至覺得拉低了藝人身價。對此,郭濤的經紀人回應說,不強求大家去接受這一新的“代言”形式,也不強求大家接受這些商品推薦,他們接下來也不會拒絕這種新的代言方式。

  該經紀人表示,由於微博營銷的興起,商家已經不輕易來找藝人做活動或代言,大多希望通過“微博營銷”的方式讓藝人幫助做產品宣傳。至於在“微廣告”的商業利益和藝人形象方面如何平衡?該經紀人表示,經紀公司會進行控制,控制郭濤微廣告的發布頻率和“微代言”的方向和接手的品牌,“我們不是有就發,也會考慮大家的意見。去年年底的時候,發的(微廣告)相對頻繁了一些,那段時間確實找來的(商家)比較多。之后大家覺得太頻繁了,我們也就相應減少一點。”據該經紀人透露,郭濤幾乎每天都會接到“微廣告”的邀請,但是會把這些微廣告控制在幾天或者每周隻發一次。

  對於“微廣告”的發布內容,該經紀人表示他們也會參與其中,公關公司隻給出一個方向,然后他們會結合郭濤平時的說話風格具體設計文案,以避免粉絲的過度反感,“我們不會生硬去做這些廣告的,一般是從自己的體驗方向出發,也並不會號召大家去買,只是作為自己的推薦,不會強迫你去接受這些東西。”

  “微代言”時若出現一些商品問題,是否會對郭濤造成重大影響?郭濤經紀人表示,目前接手的品牌,還沒有出現問題產品。他們不接手易出問題的產品,會事先對產品做功課,對於藥品或不太了解的品牌,都不會輕易接手。

  對於目前微博網友強烈抨擊藝人的微廣告,該經紀人表示,微博作為一個公共平台,大家有各自的喜好權利,郭濤還是會從自己的角度去做一些宣傳,或去推薦一些東西,各有自由,不強求大家都接受。文/本報記者 林艷

  3·15釋疑

  替廠家和商家吹牛 明星將被追究責任

  民間有句俗語叫“吹牛不上稅”,這句話今后用到明星身上將不再好使。新《消法》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此市一中院民四庭法官梁睿解讀稱,由於老《消法》中對於明星為企業產品做代言造成消費者損失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並無明確規定,所以近年來由於明星代言所引發的消費維權糾紛不斷增多。近些年有案可查的因為代言企業產品被起訴的明星就有陳道明、楊瀾等多起。由於老《消法》對明星代言造成消費者損失是否擔責沒有明確規定,所以此類案件法院均無法要求代言者承擔賠償責任。由於明星有很強的號召力,不少消費者從電視、報紙上看到自己喜歡的明星代言了某種產品,就相信該產品確實像廣告上說的那樣好。明星的代言行為確實容易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新《消法》新增了明星代言產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將與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是很大的進步。

  梁睿稱,新條款將約束明星代言產品的行為,讓明星在代言產品之前要確實考察產品的功能、效力和產品質量,避免因為自己的代言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此外,一旦消費者因使用明星代言的產品或服務受到損害,也不再找不到人說理,直接可以將經營者和代言者作為被告提起訴訟。

  梁法官表示,該條款對於現在社會上新出現的明星、大V們的隱性代言是否也有約束力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大V或者明星與某個產品存在利益關系,其通過個人微博為該產品做虛假宣傳,造成消費者損害,就可能構成欺詐。但是如果明星或大V跟朋友聊天中提到某種商品自己用了感覺不錯,是否涉及虛假宣傳就很難認定。 文/本報記者 李罡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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