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家出走17年,溫州人金先生一直未和家人聯系。近日,他腦袋一熱決定回家。但眼前一幕著實讓他驚呆了,原來自己已經被妻子“宣告死亡”了。
無奈之下,金先生向法院遞交了申請書,請求法院撤銷死亡宣告,讓自己“復活”。
17年前他離家出走被妻子申請“宣告死亡”
金先生和妻子董女士育有一子,1997年金先生離開溫州去外地經商。
那一年,兒子才13歲,剛開始金先生和家裡人還有保持聯絡,不定期往家裡寄生活費,但后來聯系越來越少,最后就斷了聯系。
“生意做得不好,賺不了錢……”金先生沒有多說為什麼不和家裡人聯系的原因。
但這讓妻子董女士操碎了心,她多方尋找金先生無果,2004年11月26日向派出所報案,等了4年,都沒有等到金先生的下落。
無奈之下,董女士於2008年向鹿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宣告金先生死亡。
2008年9月16日,鹿城法院在《人民日報》發出尋找金先生的公告,公告登了一年,金先生仍然下落不明,法院認為金先生下落不明滿4年,符合《民法通則》第23條第一款的規定,於2009年9月24日判決宣告金先生死亡。
今年,金先生突然腦袋一熱,打算回家看看。找了好幾個月,終於找到了自己的兒子。
聽說自己被“死亡”5年了,金先生感到很震驚。原來的老房子也已經被拆了,雖然找到了兒子,但是妻子董女士決定不再和金先生聯系。
4月15日,金先生向法院遞交申請書,請求法院撤銷原先的死亡宣告。
5月21日,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開庭當天,法院找到了金先生的兒子出庭作証,確認眼前的人就是失聯17年的父親。金先生離家之前居住的街道居委會也出具了材料,証明該名男子就是金先生。
5月22日,鹿城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的規定,撤銷原判決。金先生又“活”過來了。
法條解釋:如何宣告失蹤人員死亡
本案宣判后,承辦法官解釋:根據《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宣告死亡的條件是: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兩年的。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與自然死亡相同。
同時,宣告死亡后,金先生的財產依法由繼承人繼承,婚姻關系自然終止。但如果像金先生這樣,被宣告死亡但沒有實際死亡的,一旦被宣告死亡人再次出現,可依法申請撤銷死亡宣告。
金先生可以要求繼承人歸還財產,但是婚姻關系是否恢復,由雙方協商,女方不同意的,則婚姻關系終止仍有效。(記者 施宇翔 通訊員 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