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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離家出走被宣告死亡 17年后回家要求“復活”

施宇翔

2014年05月23日09:07    來源:浙江在線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男子離家出走被宣告死亡 17年后回家要求“復活”

  離家出走17年,溫州人金先生一直未和家人聯系。近日,他腦袋一熱決定回家。但眼前一幕著實讓他驚呆了,原來自己已經被妻子“宣告死亡”了。

  無奈之下,金先生向法院遞交了申請書,請求法院撤銷死亡宣告,讓自己“復活”。

  17年前他離家出走被妻子申請“宣告死亡”

  金先生和妻子董女士育有一子,1997年金先生離開溫州去外地經商。

  那一年,兒子才13歲,剛開始金先生和家裡人還有保持聯絡,不定期往家裡寄生活費,但后來聯系越來越少,最后就斷了聯系。

  “生意做得不好,賺不了錢……”金先生沒有多說為什麼不和家裡人聯系的原因。

  但這讓妻子董女士操碎了心,她多方尋找金先生無果,2004年11月26日向派出所報案,等了4年,都沒有等到金先生的下落。

  無奈之下,董女士於2008年向鹿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宣告金先生死亡。

  2008年9月16日,鹿城法院在《人民日報》發出尋找金先生的公告,公告登了一年,金先生仍然下落不明,法院認為金先生下落不明滿4年,符合《民法通則》第23條第一款的規定,於2009年9月24日判決宣告金先生死亡。

  今年,金先生突然腦袋一熱,打算回家看看。找了好幾個月,終於找到了自己的兒子。

  聽說自己被“死亡”5年了,金先生感到很震驚。原來的老房子也已經被拆了,雖然找到了兒子,但是妻子董女士決定不再和金先生聯系。

  4月15日,金先生向法院遞交申請書,請求法院撤銷原先的死亡宣告。

  5月21日,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開庭當天,法院找到了金先生的兒子出庭作証,確認眼前的人就是失聯17年的父親。金先生離家之前居住的街道居委會也出具了材料,証明該名男子就是金先生。

  5月22日,鹿城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的規定,撤銷原判決。金先生又“活”過來了。

  法條解釋:如何宣告失蹤人員死亡

  本案宣判后,承辦法官解釋:根據《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宣告死亡的條件是: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兩年的。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與自然死亡相同。

  同時,宣告死亡后,金先生的財產依法由繼承人繼承,婚姻關系自然終止。但如果像金先生這樣,被宣告死亡但沒有實際死亡的,一旦被宣告死亡人再次出現,可依法申請撤銷死亡宣告。

  金先生可以要求繼承人歸還財產,但是婚姻關系是否恢復,由雙方協商,女方不同意的,則婚姻關系終止仍有效。(記者 施宇翔 通訊員 鹿軒)

(責編:趙發倫(實習生)、夏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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