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化姓)於2012年發生過一起車禍,當時他的車在長江隧道裡拋錨,他靠邊停歇后遭顧先生(化姓)駕駛的車輛追尾,感到不適的朱先生,當天到醫院就診,卻未見異常,8個月后,朱先生因其他傷情去醫院就診,卻意外發現左手腕存在陳舊性骨折,並已致殘。經鑒定,當時診斷的醫院有漏診責任,為此,朱先生將當年車禍肇事方顧先生、保險公司和醫院一並告上法院索賠損失。此案昨天上午在建鄴法院開庭審理,未當庭判決。
意外>>>
看新傷不料查出舊傷
去年7月份,朱先生因與鄰居發生爭執,手臂上被對方咬出兩血窟窿,朱先生趕到醫院去看診,沒想到卻被診斷出左手腕有骨折現象,而且是八個月前的舊傷,已導致骨不連伴無菌壞死。
咬傷倒無大礙,可這處骨折可讓朱先生費了不少周折。他做了切開復位固定術,醫生還從他腹腔裡取了塊小骨頭植骨到受傷的地方去。這一來二去,受了苦不說,還花了1.8萬元醫療費。經鑒定,朱先生的手腕傷已構成輕級傷殘。
這傷怎麼來的呢?根據朱先生自己的說法是,2012年11月17日下午兩點,他駕車經過長江隧道時,車子突然拋錨,他打著雙跳靠邊停后,打算下車放置警示標志,他右手推開車門,一腳正邁下車時,后面一輛車突然追尾,受到沖擊的朱先生頭部和手部都撞在了門上,當時感到不適,但后來沒感覺,所以也沒多在意。此后,忙著聯系拖車,把車送到修理廠。直到5點多,朱先生才到醫院看急診。
起訴>>>
肇事方、保險和醫院都成被告
當時朱先生也拍了片子,醫生看過后,在診斷意見書上寫明,“未見明顯骨折線,所見關節在位。”朱先生這下放心了,未做任何其他醫療措施,配了些外用藥就回家去了。此后,也一直沒有去醫院復診。
朱先生初次看診時,醫院未發現骨折。這是否有醫療過失呢?經專業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認定,該漏診左腕舟狀骨骨折已構成三級戊等醫療事故,醫院承擔輕微責任。朱先生和醫院交涉后,雙方簽訂補償協議,朱先生獲賠1萬7千元。
朱先生認為,醫院漏診只是擴大了損失,損失的起因還應歸結於追尾的司機顧先生,為此,他和顧先生商議,要賠償后續損失。可顧先生斷然拒絕了,顧先生車輛的投保公司也拒賠,近日,朱先生將顧先生和保險公司告上了建鄴法院,同時被告的還有醫院,要求三者連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在內共13萬元。另外,朱先生還有一項訴請,他認為醫療補償協議顯失公平,要求撤銷該協議。
庭審>>>
骨折與車禍有無關系
昨天上午,該案在建鄴法院開庭。朱先生認定骨折是由車禍所致,肇事方和保險公司拒賠的具體理由到底是什麼呢?庭審中,肇事方的代理人扯出了車禍前兩天的一件舊事,她指稱:2012年11月15日,朱先生和他的鄰居發生爭執,他的鄰居用棍棒敲擊了朱先生的左手腕,所以,朱先生的傷情是那場斗毆留下的,而非兩天后的車禍。對此,朱先生予以否認,“我們是有爭執,但沒動手。”
該代理人還力証:車子拋錨后,手腕應該是處於放鬆狀態,追尾是輕微碰撞,不可能造成骨折這種傷情。該代理人還強調,事發后一周,顧先生已經賠償了汽車修理費和醫療費,事情已經了結了。
保險公司也表示,此前,顧先生已對保險公司做出書面承諾,如“后面還有賠償事宜,與保險公司無關。”
庭審中,朱先生稱要撤銷“顯失公平”的協議,要求法院加重醫院責任。朱先生表示,根據的腕傷已構成輕度傷殘,按照有關規定,醫院的責任絕非“輕微”,至少要承擔20%以上。對此,醫院表示很無奈,他們稱,醫療賠償事宜早已談妥,並支付完畢,按照己方所負的輕微責任,所賠付的補償款已大大超過所擔責任,補償款的數額已超過20%的比例,而且發生這樣的事情,也是因朱先生特殊體質所致,“醫療技術具有局限性”,由於朱先生骨折后,骨頭沒有移位,所以早期醫院很難發現。另外,他們已在病歷中注明,要求朱先生去骨科會診和復查,可朱先生沒有配合。
朱先生是南京一林場的護林員,他的工作有不固時的特點,所以,昨天,原被告對誤工費的數額爭議也很大。該案未當庭判決。
通訊員 建砝 揚子晚報記者 邢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