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天通苑90多平方米的房子是如何過戶的,前后兩個房主各執一詞,一個說是借錢買房后被對方使用偽造的身份証辦理過戶,一個說是借名買房后雙方共同辦理過戶手續。前房主劉先生認為,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建委)未盡到審核義務,被他人使用偽造的証件辦理了過戶手續,因此起訴要求撤銷其於2009年核發的房產証。昨天,昌平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行政訴訟案件。
訴稱買房12年后發現被過戶
劉先生起訴稱,2000年初,其通過申請獲得了本市經濟適用房的購買資格,並於2001年6月19日購買了北京市昌平區天通苑小區東苑二區一套房屋。隨后,其辦理了入住手續,並對房屋進行了裝修。此后,由於戴先生在北京沒有居住地,其便將房屋借給他居住。然而,2013年底,其需要使用該房屋時,卻發現涉案房屋已被過戶至其他人名下。
劉先生趕緊前往住建部門查詢該房屋的轉移登記檔案,發現2009年,在其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房屋就被過戶到戴先生名下。但劉先生表示,其本人從未辦理過戶手續,而是戴先生利用其身份信息,使用假的身份証明,冒名辦理了過戶手續。
劉先生認為,市住建委作為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在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時,沒有審查產權人的身份信息,並因此導致原本屬於自己名下的房屋被轉移到他人名下,嚴重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為此,劉先生起訴要求法院撤銷2009年核發的那份房屋產權登記証書。
因為這起行政訴訟涉及到戴先生的權益,為此法院將戴先生追加為第三人。
朋友承認當初是借名買房
昨天上午,昌平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原告劉先生與第三人戴先生均未露面,隻委托代理人出庭應訴。
面對起訴,市住建委的代理人表示,2009年5月13日,劉先生和戴先生二人申請辦理涉案房屋的產權轉移登記,同時提交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買賣雙方身份証復印件等相關材料。登記機關審查后認為材料符合房屋產權轉移登記,遂為雙方辦理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並為購房人戴先生核發了房屋所有權証。
代理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核發房產証的行政行為程序合法,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維持。
而戴先生的代理人表示,這套房屋是2001年戴先生借用劉先生的資格購買的,雙方約定五年之后辦理過戶手續,戴先生為此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並進行了裝修,以及在之后的幾年中一直償還銀行的貸款,其在這套房屋中居住到2009年。
2009年初,因急需金錢周轉,於是戴先生找到劉先生協商后一同前往住建部門辦理了過戶手續。其堅持認為房產証沒有任何問題。
庭上出現兩個版本身份証
為了証明戴先生辦理過戶時使用了偽造的身份証件,昨天上午劉先生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一張身份証的復印件,並聲稱這才是劉先生真正的身份証,同住建部門當年審核材料中的身份証存在出入。
記者看到,雖然兩份身份証的姓名、住址、証件號等信息均一致,但兩個身份証上劉先生的照片從發型和相貌上都存在一些出入。此外,兩個身份証的背面雖然發証機關都是“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但有效期限不同。
但是當市住建委的代理人要求查驗該份証據的原件時,劉先生的代理人表示,原件在換証時已經被公安機關收回,因此無法提交原件供法庭查驗。住建委的代理人隨即以未見到原件為由拒絕對這份証據發表質証意見。
而戴先生的代理人則表示,不知兩個復印件存在差異的原因,並堅持當時辦理過戶時是雙方一起去的。
除了提交這份証據,庭審中,劉先生的代理人還提出,住建委手中檔案中留存的當年辦理過戶手續的材料上劉先生的簽字都是偽造的,並向法庭申請進行筆跡鑒定。
■庭后追訪
房價漲朋友反目
昨天法院並未當庭宣判。庭審結束后,旁聽席上原告劉先生的母親告訴記者,當年因為家裡沒錢,因此找戴先生借錢買房,雙方約定房屋到手后由戴先生居住,並按月償還貸款,並將房產証放在戴先生處作為抵押。“后來我家錢湊夠了,想把錢還給他,拿回我們家的房產証,但一直聯系不上,后來我們才知道房子被他過戶了。”劉母說,當時這套90多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價格不到20萬元,而按照現在當地的房價,這套房屋價值近200萬元。
而戴先生的代理人則堅稱當年戴先生只是借用了劉先生的購房指標,“當時都是朋友關系,因此並沒有文字上的約定。”代理人說,2009年拿到過戶后的房產証后,戴先生因著急用錢,已於2010年初將房屋出售,並過戶到他人名下,目前戴先生與這套房屋已沒有任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