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永升實業半年吸儲10億 導演龐氏騙局高管外逃--財經--人民網
人民網>>財經>>理財頻道>>銀行頻道

福建永升實業半年吸儲10億 導演龐氏騙局高管外逃

《理財周報》金耀

據理財周報掌握的最新進展,目前,詹立錦、詹再生、陳明文已出逃國外,閩清縣公安局已對三人立案追捕。”  據理財周報掌握的最新進展,目前,詹立錦、詹再生、陳明文已出逃國外,閩清縣公安局已對三人立案追捕。
2013年02月25日14:58        手機看新聞

  據理財周報掌握的最新進展,目前,詹立錦、詹再生、陳明文已出逃國外,閩清縣公安局已對三人立案追捕。

  理財周報記者 金耀/福州報道

  福州台江區江濱假日大酒店4樓,已經難覓福建永升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永升實業”)的蹤跡。

  這家注冊資本6000萬,但在成立半年之際便運作著10億資金的龐然大物,也走了A股市場上每一隻“妖股”的老路:迅速膨脹,盛極而衰,而且衰得相當迅速。

  永升實業在吸儲資金達到10億峰值之后,用了不到半年的時間,便轟然倒地。

  詹立錦,永升實業的董事長。這個懷揣著“銀行夢”的中年男人,在其“左手吸儲,右手放貸”的原有經營計劃遭遇問題之后,便開始導演了一場“龐氏騙局”。

  這個玩了近百年的把戲,在對逐利有著與生俱來偏好的普羅大眾面前,似乎永遠不會過時。“保証投資人的月息達到1%-2%,投資項目是以月息3%-10%向企業放貸”,這就是詹立錦放出的“誘餌”,也是永升實業打出最好的廣告。

  據一位永升實業的權人馬鋼(化名)透露,即便是在詹立錦2012年出逃國外后的12月,永升實業“金字塔”式的非法吸儲網絡仍然還在小范圍運轉。

  目前,閩清縣公安局已對永升實業出逃國外的3位股東詹立錦、詹再生、陳明文立案追捕。

  永升實業“銀行夢”

  在與其他4位股東成立永升實業之前,詹立錦的頭銜是福建閩清永升擔保有限公司(下稱“永升擔保”)的董事長。相關資料顯示,永升擔保為福建省“第五批融資性擔保機構”。

  權人馬鋼向理財周報記者表示:“永升擔保是挂靠在福州市閩清縣當地信用社下的正規企業,詹立錦2012年便是以永升擔保在福州市區擴張業務為由,向我們宣傳、融資的。”

  馬鋼去年陸續借給永升實業數百萬,其中大部分是馬鋼自己開的工程承包公司的閑置資金。但就目前的情況來看,馬鋼表示,自己手裡幾百萬的欠條要全額得到償還已經是不可能的了。

  倒回到一年前,2012年1月,詹立錦與詹再生、陳明文、朱宋飛、許仁翔簽訂《福建永升實業有限公司合作協議書》,合資成立永升實業,公司地址是福州市台江區江濱路68號江濱假日酒店4樓。

  5位股東的出資總額為6000萬元人民幣,詹立錦佔股30%,詹再生、陳明文各佔股20%,朱宋飛、許仁翔各佔股15%。

  “永升實業初期計劃的盈利模式是‘左手吸儲,右手放貸’,貸給那些繼續資金的企業,說白了就是銀行裡的利差業務,但利差折算下來會比銀行高得多。”馬鋼補充道。

  永升實業的另一位債權人,閩清縣的公務員李鐵向理財周報記者透露:“詹立錦、詹再生兩人其實都是原農業銀行閩清支行的中層,已經50歲的詹再生之前是農行信貸科的科長。”

  從永升實業期初規劃的業務來看,詹立錦在離開銀行工作崗位后,似乎仍舊懷揣著一個“銀行夢”,只是他走的道路無疑是一條非法的險道。

  據李鐵事后了解到,永升實業甚至根本沒有在工商局注冊。

  理財周報記者在福建省工商局網站中完整輸入“福建永升實業有限公司”后,也沒有查到與其相關的登記注冊信息。

  企業轉貸遭阻,危機初現

  “永升實業主要從投資者這裡以月息1%-2%吸收存款,再以月息3%-10%向企業放貸,”馬鋼表示,“詹立錦與詹再生統管公司業務、由陳明文負責財務、由許仁翔主管貼現和現場業務。”

  理財周報記者從得到的近百份企業名單和永升實業的《借款合同》來看,永升實業的放貸業務具體包括:代墊銀行承兌匯票保証金、銀行承兌匯票貼現、代墊國內信用証保証、代墊投標保証金、代墊解押貸款資金、信用証保証金墊資、代墊注冊資金、周轉資金拆借等。

  貸款企業中,也不乏當地的中大型企業。比如,興盛集團、鑫旺集團、福建連江縣遠洋漁業、寧德船舶貿易公司、福建鴻宇工貿科技等,貸款金額在百萬、千萬甚至上億不等,貸款期限以短期50天上下的為主,最短的隻有2天,最長的可達1年。

  馬鋼表示:“詹立錦開始確實是在按照原來計劃的來做,吸儲放貸。但據他本人(去年)11月份向幾位債權人透露,其實永升實業在去年6月面臨的問題已經很嚴重了。永升實業貸款給企業,很多是幫助企業轉貸的,但是上面銀行不貸了,很多錢就難以收回,公司資金周轉出現問題。”

  中國銀行金山支行一位會計結算部人士表示:“轉貸就是說企業前一筆貸款到期了,把錢還上銀行再貸一筆。經濟下行,有的企業經營困難,很多都會通過民間借貸甚至高利貸籌資。但是目前銀行對於部分行業,尤其是產能過剩行業相當謹慎,有的轉貸就會不批了。”

  此外,更重要的是,永升實業並沒有像銀行一樣健全的風險控制體系。“隻聽說他們招了幾個業務員,沒聽說有人專門管風控的。”馬鋼回憶道。

  “龐氏騙局”、“釣魚”戲法上演

  2012年6月,詹立錦在發現永升實業面臨的問題后,開始策劃並導演了一場典型的“龐氏騙局。”

  龐氏騙局起源於1919年,是最典型的騙局之一,當時一名意大利移民龐茲,成立一空殼公司,騙人向這個事實上子虛烏有的企業投資,許諾投資者將在三個月內得到40%的利潤回報,然后龐茲把新投資者的錢作為快速盈利付給最初投資的人,以誘使更多的人上當。

  詹立錦在6月份之后的手段和龐茲幾乎如出一轍。

  永升實業利用強大的“金字塔”網絡加快了吸儲的步伐,以新的資金償還原有投資者的本金和利息。據李鐵事后獲得的財務資料顯示,去年6月-8月,永升實業的吸儲規模估計有近3個億,而永升實業也在去年7月達到了公司吸儲規模的峰值,10億。

  “公司之后都隻想著怎麼繼續擴張金字塔網絡融錢、推遲風險,已經沒心思放在怎麼做好放貸上了。更可怕的是,還有幾個股東為了以防萬一,已經在考慮怎麼把錢放進自己腰包裡了。”馬鋼表示。

  除了龐氏騙局的手法外,永升實業還運用了一種“釣魚”的手法來幫助自己回籠資金。

  “這也是詹立錦去年11月份親口向幾個債權人承認的,所謂釣魚就是用欺騙等方法讓其他擔保公司向永升實業自己的貸款企業放貸,這些貸款企業得到新的貸款后馬上轉給永升實業,歸還之前永升實業的貸款,”馬鋼透露,“這個手法經常得手,還要得益於詹立錦參股過福州其他幾家擔保公司。”

  2010年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明確指出,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發放貸款的活動。

  不過,無錫一家中型擔保公司的副總曾向理財周報記者表示,“擔保公司私下放貸或者借道銀行變相放貸,在業內相當普遍。”

  2億“假單”導火索

  2012年8月-10月,2億“假單”事件以及股東之間內斗,成了壓垮這個在懸崖邊行走的公司最后的一根稻草。

  理財周報記者了解到,當時據詹立錦事后揭露,永升實業的另2位股東朱宋飛、陳明文以各種名義開展虛假業務從公司抽出資金2億多放入自己腰包,從詹立錦農行戶頭、許仁翔和許仁翔母親林雙生的戶頭匯出,幾乎已經造成公司無法經營。

  之后,因為詹立錦和陳明文之間的內訌,陳明文在去年11月主動向外界透露福建永升實業經營不善的事實。

  同時,還曝出詹立錦炒股、炒期貨巨虧上億的傳聞,極大地引起了債權人恐慌,造成債權人競相向永升實業擠兌。

  “我和詹立錦以前私交很好,當時兌錢,詹立錦電話和我說隻能拿3成,2000多萬隻能拿700萬,我當然不樂意,”一位從事建材生意的債權人說道,“詹立錦就回,你要不要,不要過幾天來拿就一分錢都拿不到了。”

  據理財周報掌握的最新進展,目前,詹立錦、詹再生、陳明文已出逃國外,閩清縣公安局已對三人立案追捕。

  而蹊蹺的是,同為股東的朱宋飛、許仁翔卻未有立案。

  記者致電朱宋飛確認上述做“假單”事件,其在了解記者來意后便以“在外地,不在家”為由馬上挂了電話。記者隨后發短信爭取,朱宋飛也未有回復。

  不過,有知情人士向理財周報記者透露,“朱宋飛可能才是真正的幕后老板。”

  “他在閩清當地是有名的陶瓷大王,在政商界都人脈廣泛。永升實業事情敗露之后,他為逃脫干系轉手將自己的股份送給了詹立錦、離婚、更換了自己在河南、山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轉移財產,警方竟然也沒有對他進行立案調查,實在沒道理”。

  對於此種說法,截至發稿時止,記者仍未得到相關方面的証實。

  縣政府、檢察院“羅生門”

  2012年12月初,詹立錦等幾位股東在台江假日酒店和永升實業的債權人簽定了《債權處置協議書》。

  協議書中顯示,永升實業的89位債權人成立了討債公司,承接了永升實業原來對外的債權共計人民幣6.88億。“這些債券不是根本就討不回來,就是很難討回來,目前我們隻討回來大約3%,也就是2000多萬,”討債公司的一位代表透露。

  受永升實業集資事件波及的重災區白樟鎮,一位居民向理財周報記者反映,“這次永升實業的集資,閩清鎮涉入很深,估計涉及近千戶居民和當地企業,當地多數的公務員被牽入其中,詹立錦和她妻子用來吸儲的銀行卡據說有80多張。”

  記者來到了閩清縣檢察院了解情況,相關人士也承認了永升實業集資事件對於縣裡的影響很大,並且主動表示“確實有大量公務員涉及其中”。

  但這種說法閩清縣政府卻未予認可。“永升實業集資的事情我們只是有聽說,我們不太了解情況也不敢亂說”,“上千戶家庭涉及是肯定沒有的,幾十戶差不多,那麼多的話縣裡肯定會重視的”,閩清縣宣傳部黃姓主任在接受理財周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廣東鵬鼎律師事務所律師鄒立洪在了解事件相關情況后,認為詹立錦等人的行為符合“集資后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攜帶集資款逃匿”等相關司法認定,已經構成了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責任編輯:曹華、劉陽)

相關專題



24小時排行 | 新聞頻道留言熱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