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銀監會在其官方網站發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照2006年發布的版本,《辦法》對境內企業發起設立中資銀行的“門檻”有所降低。分析認為這標志著民資進入銀行業的配套政策正逐步出爐。
北京商報記者將新《辦法》與舊版進行對比發現,在境內機構設立中資銀行的審慎性條件中,取消了舊版中的“地方政府不向銀行投資入股,不干預銀行的日常經營”。同時,《辦法》對於境內金融機構發起設立中資銀行的要求有所放鬆,去掉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以及“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其淨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的要求,用一句“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來代替。《辦法》中同時增加了“社會聲譽良好,最近兩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且對境內非金融機構發起要求取消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只是要求“依法設立”。值得一提的是,對於境內非金融機構的入股資金由此前的真實合法變為“入股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增加了該企業代他人持有中資商業銀行股權,不得作為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的條件。“監管層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等金融機構,就要有更細化的條件去規范,所以以上這些條款不僅放開了自然人手中的民間資本,同時也進一步審慎規范了其條件,防止風險事件發生。”一位銀行業分析人士直言。
此外,對於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的條件有所收緊,其中“規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於10.5%”,而舊版中為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