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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三審通過 陽光私募確定法律地位

李俠

記者李俠 歷時5年之久,《証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終於在2012年12月28日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將於2013年6月1日起實施。業內一直呼吁應盡快明確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建立完善高效的監管制度,採用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公司自治相結合的模式,統一監管、分類發展。
2013年01月01日10:43    來源:金融時報    手機看新聞

   歷時5年之久,《証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終於在2012年12月28日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將於2013年6月1日起實施。

  本次基金法修訂實現了多項重大突破,比如在對基金投資者保護、基金從業者投資限制以及基金公司股權激勵與治理等方面都予以明確,最大亮點是首次將非公募基金納入了法律的調整范圍。

  由於受發展和認識上的局限,2004年施行的《証券投資基金法》未對非公募基金予以明確的定義,使得非公募基金的設立和運作都缺乏法律依據,由此導致私募基金一直游走在“灰色地帶”,進而導致資金募集和投資行為不規范,容易損害投資者權益,也滋生不少借私募之名進行亂集資等社會問題。

  業內一直呼吁應盡快明確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建立完善高效的監管制度,採用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公司自治相結合的模式,統一監管、分類發展。

  對私募基金業的調查顯示,有84%的私募基金認為,法律地位的不明確是私募基金發展中面臨的最大問題。因此,將私募基金納入監管既是陽光私募最為關心的話題,也成為此次基金法修訂的重頭戲。據了解,新的《証券投資基金法》專設一章對非公開募集基金予以規范,並特別構建了區別於公募基金的法律框架,對其募集、運作、管理等進行了規范,使其實現了有法可依。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解釋說,對私募私募基金的管理主要側重建章立制,對基金具體投資業務運作主要依靠基金合同、依靠基金參與者自主約定,以自律管理為主,監管主要著眼於系統性風險的防范。“這樣的規定充分考慮到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自身特點和發展需要,有效地促進非公開募集基金的規范發展。”

  銀河証券基金研究中心總經理胡立峰評價說:“盡管大部分規定是私募基金實際操作中的通行做法,但立法使私募基金有了明確的監管部門和監管依據,改變了此前私募基金處於監管真空的狀態。”星石投資總裁楊玲用三個“有利於”闡述了私募入法對行業的意義和影響:對私募公司的登記和對私募產品的備案將規范私募行業的評價標准,有利於破除對私募行業運行混亂的偏見,有利於優化真心實意做投資的私募公司的生存環境,有利於快速擴大私募行業的規模和影響力。

(責任編輯:章斐然、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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