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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利當庭翻供 是否指使李智君買股成辯論焦點

丁寧

2013年05月24日08:12    來源:中國証券網-上海証券報    手機看新聞

  昨日,李旭利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二審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開審理。李旭利翻供稱一審所作有罪供述系受偵辦人員威脅,但法庭以“難以查証”為由駁回其對相關“非法証據”的排除申請﹔檢察院則在法院啟動排非程序前,主動撤回了李旭利妻子袁雪梅此前所作一份對李旭利不利的証詞。

  此后,訴檢雙方主要圍繞李旭利是否通過電話指示李智君購買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股票這一焦點進行激烈辯論,經過長達7個小時的法庭調查,審判長宣布庭審結束,將擇日宣判。

  李旭利:一審認罪系“受迫”

  2012年6月,李旭利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一審在上海市一中院開庭。將近一年后,同樣是在一個悶熱潮濕的上午,案件二審在上海市高院開庭。但與一年前不同的是,李旭利在二審期間所作的陳述已是另外一個“版本”。

  “當時(指2011年8月14日)他們(指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辦案人員)告訴我,我的妻子也在公安局接受調查,如果我不認罪,就要連她一起羈押。當時我小孩隻有6歲,一個人在家將近一天,我實在沒有辦法。”庭審期間,李旭利言及“受迫”經過,一度哽咽。

  這與其一審期間的有罪供述大相徑庭。

  根據李旭利一審期間的供述,2009年4月6日,李智君(本案重要相關人員)打電話給袁雪梅說股市行情比較好,可以買些股票。李旭利想起當時公司開會討論決定要投資工行、建行等股票,投資這些股票虧不了錢,而且又是大盤股,基金購買這些股票不會對股價有太大影響,便接過電話,讓李智君在第二天代為購買工行、建行的股票,配置比例由其自行決定。次日,李智君在岳彭建、童國強兩個証券賬戶內買入工行、建行股票,資金總量大概有幾千萬元。2009年6月,李旭利將上述股票全部拋出。

  上海一中院判決李旭利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罪名成立,其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80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71.6萬元。

  而李旭利的上述翻供,不僅推翻了其指示李智君購買相關股票的“事實”,而且還直接將矛頭指向經偵人員辦案期間有關行為的合法性,使得案情更加扑朔。

  李旭利稱,2011年8月14日晚,調查過程中一陸姓警員施壓要其認罪,並表示已將袁雪梅和袁雪鬆(袁雪梅哥哥)帶來問話,如果不認罪將一並羈押袁雪梅和袁雪鬆。

  考慮到當時家中無人照看6歲的孩子,李旭利故編造虛假情節承認與李智君通話讓其購買銀行股﹔為了保全家人並爭取辦案人員所暗示的“輕判”,李旭利還通過辦案人員,以紙條和錄音形式三次給袁雪梅和李智君傳消息,望其配合証詞。

  李旭利辯護律師周澤表示,從法院調取的有關李旭利所做紙條和錄音內容中,可以反映出李旭利對袁雪梅和李智君若不配合証詞可能產生的后果的擔憂,可見其當時承受巨大心理強制壓力﹔同時,由辦案人員在知情情況下為嫌疑人傳遞具有重大案情的紙條和錄音(其中包括與李旭利無近親屬關系的李智君),亦有妨礙作証的嫌疑。

  “從8月13日被拘留起,李旭利先后接受11次訊問,從否認到承認,口供出現明顯變化﹔結合相關証據,有理由相信其在受調查過程中受到辦案人員的威脅和誘導,涉及非法取証。”李旭利辯護律師周澤據此申請法院對一審期間的相關非法証據予以排除。

  檢方:李旭利說法自相矛盾

  對此,檢察院方面進行了答辯。公訴人吳衛軍表示,李旭利此種受迫說法“不免自相矛盾”。

  在吳衛軍看來,相關受迫的材料都是李旭利在一審之后所做,然而其在被羈押期間(2011年8月13日起)到一審過程中李旭利先后有多名律師介入案件,且一審李旭利及其辯護人所作為無罪辯護,期間卻未提供相關供詞是在受到威脅時所編造的材料,“令人費解”。

  “如果李旭利希望爭取一審輕判,選擇認罪即可,為何要作無罪辯護?”吳衛軍質疑,“而在無罪辯護過程中,李旭利及其辯護律師也未就受迫一事提出相關申訴,動機又是什麼?”

  李旭利回應稱一審辯護策略系辯護律師指導,但對於選擇策略原因和具體是哪位律師指導,李旭利並未正面回答。

  吳衛軍同時表示,從証監會立案到后續偵辦,袁雪梅始終是案件重要調查對象,涉案兩個賬戶為其所建,資金的流轉也涉及袁雪梅名下賬戶,因此對其進行問詢符合程序。盡管對李旭利個人情感表示同情,但吳衛軍表示涉案人員理應得到相應對待。

  值得一提的是,在二審庭前會議上,上訴方除了申請非法証據排除之外,還向法院遞交了希望相關當事人出庭作証的申請。在昨天的庭審中,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探長王勇和探員陸漪康作為証人出庭,並接受雙方問詢。

  辯護律師的問題集中在是否在拘留和押解過程中向李旭利授意認罪並以羈押其妻相威脅,二人均予以否認﹔但對於傳遞紙條和錄音信息的問題,二人沒有作出直接回應,多以“記不清,可以看錄像”或者“由他人經辦,自己不知情”作答。

  而檢察院方面除了對上述問題進行提問之外,還特意問到將袁雪梅帶走當天家中是否有保姆照看小孩,陸漪康稱聽其他辦案同事講已將孩子交予李旭利保姆看管。

  經過兩輪問詢之后,訴檢雙方各自得出截然不同的結論。檢察院方面表示,証人的証詞不僅表明李旭利在偵辦期間各項權利得到有效保障,而且公安部門還照顧到了李旭利的實際情況,對其進行了出於人道主義的處理(如8月14日審訊后讓李旭利與妻子見面等)﹔而李旭利辯護律師則認為,通過証人的証詞可以証明李旭利在“認罪”過程中受到威脅和心理強制壓力,應當對相關非法証據予以排除。

  不過,吳衛軍也表示,作為檢察機關,事后會就相關辦案人員為李旭利傳遞紙條和錄音一事進行調查。

  經過15分鐘休庭,合議庭評議決定,對李旭利及其辯護人提出排除李旭利有罪供述的申請不予支持。

  此后記者拿到的法院通稿對此解釋如下:合議庭評議認為,根據對李旭利供述認罪過程和相關錄音錄像資料的審查,結合法庭調查查明的事實和証據,李旭利及其辯護人提供的相關線索材料,不能証明偵查人員訊問時實施了刑訊逼供行為,也不能証明偵查人員脅迫李旭利循從引誘之詞供認犯罪事實。李旭利供認的作案過程及相關細節系其自行敘述形成,李旭利及其辯護人提出偵查人員脅迫、引誘李供述犯罪事實查無實據,因此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開庭不久,檢察機關在法院啟動排非程序前主動撤回了一份對李旭利不利的關鍵証據。據悉該証據為袁雪梅2011年9月5日所作筆錄。檢察院表示庭前會議后經過調查,認為該份筆錄不再適合作為証據使用,予以撤銷。

  鑒於李旭利及辯護人申請排除,檢察員也已當庭決定撤回不作指控証據使用,因此法院決定對該証據予以排除。也正因為此,袁雪梅並未作為証人出庭。

  庭審:關鍵証人李智君缺席

  同樣未到庭作証的還有本案關鍵人物李智君。一審中,李旭利供述其通過電話指使李智君買入工行建行股票。而在本次庭審中李旭利堅稱其並不認識李智君,也從未與其通過電話。

  盡管在排除非程序之后的舉証、質証、辯論乃至總結陳詞中,檢訴雙方始終圍繞李旭利是否通過電話指使李智君買入相關銀行股這一焦點展開激烈交鋒,但由於李智君並未到庭作証,相關疑團始終未能解開。

  法院對於李智君未能出庭作証的解釋是,在庭前會議接到申請后已通過電話和書面形式通知李智君,但始終未能聯系上,因此李智君無法到庭作証。

  在舉証環節,周澤出示了包括李旭利2011年8月13日和2012年7月的筆錄、2011年8月 16日李智君的筆錄、五礦証券出具的數據情況說明、李旭利的IP地址查詢單、李旭利2009年4月的通話詳單、袁雪梅與李智君2009年4月的通話記錄等在內的多組証據,旨在証明涉案賬戶當時並非李旭利控制、所有可能促成李旭利指使李智君買入股票的通訊電子工具都沒有証據指直接向李旭利、李旭利作為專業人員通過利用未公開信息牟利不符合常理等,同時不排除李智君為提高業績自行購買股票的可能。

  “由於袁雪梅的証詞已被撤銷,而李智君又未到場作証,一審判決中有關李智君打電話給袁雪梅,期間李旭利接過電話告知其買入銀行股的証據鏈條缺乏可信度。”李旭利另一名辯護律師朱明勇表示,檢方在証據不足事實不清的背景下,僅是出於推斷可能性,就認定李旭利有罪,違反舉証責任倒置原則。

  而檢方則回應稱即使撤銷袁雪梅証詞,現有証據亦足以証明李旭利涉案。吳衛軍表示,第一,在李旭利擔任交銀施羅德基金投資總監和基金經理期間,有多次利用相關賬戶買賣股票的行為,“在刑法修正案增設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罪之前,李旭利以老鼠倉手法買入49隻股票1700多萬股,金額2億3000多萬,獲利3549萬元。這些品格証據說明其有老鼠倉習慣”﹔第二,在填寫基金從業人員登記表過程中,李旭利故意將相關親屬的身份証號碼全部填錯﹔第三,2009年3月交銀施羅德基金投委會決定加倉工行和建行的信息李旭利明確知曉﹔第四,兩涉案賬戶為李旭利和袁雪梅實際控制,股票交易直接關系其具體利益﹔第五,2009年4月7日兩涉案賬戶滿倉買入工行建行股票,精准操作獲利巨大﹔第六,李旭利也承認平時並不直接下指令,唯獨4月7日當天親自下單指示交銀藍籌買入相應股票。

  “涉案賬戶利益巨大,李旭利也從未表示全權委托李智君管理相關賬戶﹔交易標的的完全重合與交易時間的接近性排除了偶然可能﹔而涉案賬戶買入股票兩個月后才有李旭利本人拋掉,如果李智君為了提高自己的業績,完全可以高頻操作,為何要等到兩個月后?”吳衛軍說。

  經過長達7個小時的庭審,雙方激辯仍莫衷一是。李旭利起身作最后陳述時表示,目前一審判決刑期已過半,再度上訴或許並無大益,他隻想通過上訴表明自己並未指使李智君購買股票,自己也並未犯罪。

  隨后,審判長宣布退庭,擇日宣判。

(責編:達昱岐、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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