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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自6月底《基金法草案》初次审议通过以来,业界对新规定中新增的基金组织形式、私募投资范围与监管部门等问题讨论热烈。其中,关于PE投资基金是否纳入该法的争议最为激烈。10月23日,《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大方向仍是PE入法。然而12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最终确定PE/VC不纳入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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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草案》全文公布 独家解析三大亮点

来源:人民网-基金频道    时间:2012-07-12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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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出台 证监会加力打击内幕交易

来源:证券时报    时间:2012-07-12 08:45

  有关部门正修改制定与内幕交易司法解释配套的相关制度

新基金法新增五大条款 引导基金经理规范炒股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时间:2012-07-12 08:27

  在新的修订草案中,适当放宽了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并且开放契约型、理事会型的组织形式,非公开募集基金还可以采用无限责任型的组织形式。将非公开募集的基金、基金服务机构,以及基金行业协会的管理工作纳入监管范围。

基金法全文首亮相 私募可发行公募产品

来源:上海证券报    时间:2012-07-12 08:07

  专题:聚焦《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审议》》》 □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条款拟定 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得超…

私募基金有望获准发行公募产品

来源:中国证券报    时间:2012-07-11 10:15

  权威人士日前向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此次基金法修订草案将允许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经过批准后发行公募产…

业内对打新政策反应不一 一级债基或转型纯债基金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时间:2012-07-11 08:55

  证监会一纸禁令,直接改变债券基金的版图。由于丧失打新功能,将来一级债基将转变为纯债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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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基金法草案》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十九条明确开放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及其亲属进行炒股等证券投资行为,引发各界议论。对此,您的意见是________
不同意。这是为老鼠仓披上合法外衣,这个法律口子开不得。
不同意。在没有找到有效的监管方法之前不宜开放基金经理炒股。
同意。在没有有效法规治理“老鼠仓”的情况下,基金经理炒股宜"疏不宜堵"。
无所谓。法规层面是否开放不能在事实上约束基金经理参与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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