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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少平:《基金法》吸引私募基金找“爹”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基金法》)三审。朱少平:也不是争议最大,就是反应比较强烈的一种意见是要不要将VC\PE基金纳入监管。
2013年01月01日10:50        手机看新闻

  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基金法》)三审。争议已久的股权投资是否纳入监管,也已水落石出,VC\PE在最后一审不被纳入《基金法》成定局。

  “PE基金纳入基金法还是应该坚持的。”《基金法》起草小组组长朱少平不无遗憾地说。

  此次《基金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始于2009年,历经三年,争议数次,修订不少。担任本次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的朱少平,并不是首次参与起草基金法。早在1999年,时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的他就参与了首部《基金法》的起草。在两次基金法的起草修订中,他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亦是基金法的起草人和见证人。

  本报记者日前对《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朱少平进行专访。

  阳光私募可重新找“爹”

  《21世纪》:您曾于1999年参与《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这一次又在新的《基金法》担任起草小组组长这一重要角色,您亲历了两次基金法的起草、诞生。两次基金法,最大的区别在哪里?

  朱少平:区别肯定有很多。这次修改改动最大的还是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最重要的还是将私募基金纳入了监管。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广义的私募基金包括的范围很广,甚至信托保险的一些理财资金都属于“私募基金”。但由于它们没纳入基金法,所以一般不称为私募基金。基金法所说的私募基金是指,一定的机构通过私募的方法,募集投资者的资金,形成基金财产,并将这种财产交给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进行投资的一种投资方式。这种资金的募集和管理主体将来一定是经过证监会或者证券业协会这类机构 注册或备案的机构, 这类私募基金才是纳入基金法监管范围的私募基金。

  目前一般称之为阳光私募的基金,是通过信托公司募集资金,交由资产管理机构(投资咨询顾问机构)在二级市场投资的基金,这种基金本质上是一种资金信托计划,它的法律关系属于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信托公司的相关业务归银监会管,所以它 仍 不在新基金法 的规范范围 。

  《21世纪》:是否可以理解为目前的监管体制,导致了现在基金法投资范围的变化?而基金法的修订反过来也不影响监管体制?

  朱少平: 这话的意思是对的。因为立法都可能与体制发生摩擦。立法某些内容的确定需要对体制作出调整,如果体制没有调,法律就难以修改或规定。就目前的监管体制来说,信托公司归银监会 监 管 , 基金公司归证监会监管。阳光私募是信托公司做的,它做的是资金性投资计划,即阳光私募虽然本质上与法律规范的私募基金并无差别,但因体制不同,它的主体就有区别,所以在体制调整前,这一块不必然纳入法律规范。但有一些投资顾问觉得直接做私募基金就方便,他直接申请做私募基金,就可能被纳入基金法监管。

  《21世纪》:《基金法》已经通过三审,私募基金也即将有法可依,这是否会吸引阳光私募机构改做证券私募?

  朱少平:这也是立法的原意之一,就是要给所有合法从事私募投资的机构给以法律地位和依据。比如说重阳投资,它在阳光私募中只是一个投资顾问,是信托把钱募好了,交给他来操盘,他只负责操作。新的基金法通过后,这些机构如果觉得这种关系太复杂,就可能重新找“爹”,就是自己到证监会去申请设立一个基金管理公司,然后自己发基金自己管理。

  《21世纪》:除了扩大适用范围之外,修改稿还有什么重大变化?

  朱少平:再一个修改较大的问题就将从事其他相关证券投资的基金纳入法律。新的《基金法》在规定基金财产投资对象中规定了一个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认定的其他证券就是除股票券以外的所有没有专门法律规定的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什么就是什么。这里的监管机构就是证监会。比如说并购基金,还有艺术品投资基金等,只要监管机构认定了就可以纳入法律规范。并购基金大多在二级市场做并购没有争议。

(责任编辑:章斐然、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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