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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三审通过 阳光私募确定法律地位

李侠

记者李侠 历时5年之久,《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终于在2012年12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业内一直呼吁应尽快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建立完善高效的监管制度,采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公司自治相结合的模式,统一监管、分类发展。
2013年01月01日10:43    来源:金融时报    手机看新闻

   历时5年之久,《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终于在2012年12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次基金法修订实现了多项重大突破,比如在对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从业者投资限制以及基金公司股权激励与治理等方面都予以明确,最大亮点是首次将非公募基金纳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

  由于受发展和认识上的局限,2004年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未对非公募基金予以明确的定义,使得非公募基金的设立和运作都缺乏法律依据,由此导致私募基金一直游走在“灰色地带”,进而导致资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容易损害投资者权益,也滋生不少借私募之名进行乱集资等社会问题。

  业内一直呼吁应尽快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建立完善高效的监管制度,采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公司自治相结合的模式,统一监管、分类发展。

  对私募基金业的调查显示,有84%的私募基金认为,法律地位的不明确是私募基金发展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因此,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既是阳光私募最为关心的话题,也成为此次基金法修订的重头戏。据了解,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专设一章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予以规范,并特别构建了区别于公募基金的法律框架,对其募集、运作、管理等进行了规范,使其实现了有法可依。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解释说,对私募私募基金的管理主要侧重建章立制,对基金具体投资业务运作主要依靠基金合同、依靠基金参与者自主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监管主要着眼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这样的规定充分考虑到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有效地促进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规范发展。”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评价说:“尽管大部分规定是私募基金实际操作中的通行做法,但立法使私募基金有了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依据,改变了此前私募基金处于监管真空的状态。”星石投资总裁杨玲用三个“有利于”阐述了私募入法对行业的意义和影响:对私募公司的登记和对私募产品的备案将规范私募行业的评价标准,有利于破除对私募行业运行混乱的偏见,有利于优化真心实意做投资的私募公司的生存环境,有利于快速扩大私募行业的规模和影响力。

(责任编辑:章斐然、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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