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自6月底《基金法草案》初次审议通过以来,业界对新规定中新增的基金组织形式、私募投资范围与监管部门等问题讨论热烈。其中,关于PE投资基金是否纳入该法的争议最为激烈。10月23日,《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大方向仍是PE入法。然而12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最终确定PE/VC不纳入新法。
明确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违法责任。规定基金从业人员违法投资的责任。确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违法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纵观草案,除对相关内容作了全面修改以外,更在第四章规定了基金运作的三种组织形式。基金法修改草案在原契约型的基础上,对于基金的运作形式增加了理事会型与无限责任型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