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自6月底《基金法草案》初次审议通过以来,业界对新规定中新增的基金组织形式、私募投资范围与监管部门等问题讨论热烈。其中,关于PE投资基金是否纳入该法的争议最为激烈。10月23日,《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大方向仍是PE入法。然而12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最终确定PE/VC不纳入新法。
由于基金只是一种信托财产,不是一种经济组织,故对基金本身不能作为经营主体征收相关税收。作出这样的规定是要告诉大家,从事基金这种投资的纳税要由各种不同的主体依据相关法律自行或代为履行义务。
业界对于PE等创投机构是否纳入基金法的监管一直存在争论。与此同时,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8月3日主办的“第二届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峰会”上,与会人士也再次激辩PE是否应写入基金法。
《基金法》修订版明确了放松公募管制的思路,如高管和员工持股、业内人士炒股等问题均有涉及,但修改会否引发“老鼠仓”、“利益输送”等问题,也引发各方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