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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自6月底《基金法草案》初次审议通过以来,业界对新规定中新增的基金组织形式、私募投资范围与监管部门等问题讨论热烈。其中,关于PE投资基金是否纳入该法的争议最为激烈。10月23日,《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大方向仍是PE入法。然而12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最终确定PE/VC不纳入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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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应废止允许基金经理炒股的规定

来源:法制日报    时间:2012-07-16 08:52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记者还随机采访了几位基金持有人,他们也认为放开基金经理炒股不妥——不让炒股都敢搞“老鼠仓”,放开炒股岂不更为便利?

人大委员建议对内幕交易采取无过错原则

来源:法制日报    时间:2012-07-16 08:51

  记者席锋宇 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分组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时,任茂东委员建议,对于内幕交易、“老鼠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行为,应采取无过错原则。美国对于重大事实不实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的民事责任,采用过错推定责任。

基金高管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    时间:2012-07-16 08:47

  公开募集基金的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表述修改为“基金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为投资人,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为共同受托人”,明确赋予基金托管人托管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地位。

私募发行公募产品:如何能比公募做得好?

来源:证券日报    时间:2012-07-13 11:14

  《基金法草案》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允许基金合并:灵活转型通道升级?

来源:    时间:2012-07-13 10:11

  基金业14年的高速发展道路中,法制严格、监管透明起到了强大的助推作用。近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

基金经理炒股你同意么?

来源:    时间:2012-07-13 10:05

  近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并将该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而在某财经网站的调查中,超过53%的人认为,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股票无助于减少老鼠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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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基金法草案》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十九条明确开放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及其亲属进行炒股等证券投资行为,引发各界议论。对此,您的意见是________
不同意。这是为老鼠仓披上合法外衣,这个法律口子开不得。
不同意。在没有找到有效的监管方法之前不宜开放基金经理炒股。
同意。在没有有效法规治理“老鼠仓”的情况下,基金经理炒股宜"疏不宜堵"。
无所谓。法规层面是否开放不能在事实上约束基金经理参与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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