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部門如不能盡快出台銜接國家標准、兼顧各方利益的“人身意外傷殘等級及賠償標准”,就無法從根本上減少意外險理賠糾紛,保險行業信譽將為此蒙塵
近日,北京市朝陽法院向保監會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大幅修訂《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這件事引發社會公眾強烈響應。
“比例表”由中國人民銀行於1998年頒布,目的是規范人身險殘疾程度核定,約束保險公司不合理的給付行為。由於該比例表內的傷殘項目、賠償標准和賠償比例與交通事故傷殘標准等規定不接軌,致使出險保戶在燒傷殘八級傷殘、左腎切除等“很受傷”的情況下,卻被保險公司以在比例表中找不到對應項等理由拒賠。僅據朝陽法院統計,近3年來此類案件中,約有70%的保險公司憑“比例表”而拒絕調解。可想而知,15年來國內有多少保險消費者因此投保了意外險卻得不到保險賠償。
一項行業制度頻繁引發糾紛和訴訟,本身就說明它不夠“硬氣”。15年來,保險市場發生了巨大變化,無論是道路交通、公共設施、社會治安等風險狀況,還是對風險進行“善后”的醫療救助水平,都今非昔比,諸多風險因素在改變,而這份“比例表”卻從未修訂過,並且仍然作為產品費率的依據而存在。可以說,它的“固守”某種程度上制約了意外險產品的創新和市場拓展,滯后於百姓日益增長的風險保障需求。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法律依據的“滯后”,必將導致市場失范——2006年“交強險”問世,由於其“上位法”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隻要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無責也要賠償”,與保險“風險責任對等”的原理明顯沖突,一年多間引發保險理賠糾紛層出不窮。2007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作出修改,及時矯正了“無責賠償”的不合理規定。
目前,“比例表”規定的可賠償傷殘等級分為7級34項,與國家標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的規定存在沖突,致使同樣的殘疾程度在其他方面能夠得到賠付,而在保險公司卻得不到﹔此外,“比例表”多數項目集中在五官、肢體殘疾,而皮膚燒傷、器官摘除等其它傷殘在該表中找不到准確的參考依據,成為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道交法”知錯能改,“比例表”憑啥15年巋然不動?論技術難度,二者同樣涉及復雜的精算問題﹔論實踐程度,都有大量訴訟案例可提供參考。更何況,修訂一部法律,比修改一項行業制度在程序上要復雜得多,監管部門如果不能盡快出台一個銜接國家標准、兼顧各方利益的“比例表”,就不能從根本上減少意外險理賠糾紛,保險行業信譽將為此蒙塵。
保險公司對待“比例表”的做法也值得關注。有律師介紹經手案例:簽訂合同時,從未有代理人向投保者充分釋義“比例表”的規定﹔而風險發生后,大多數公司拒不賠償,也有部分公司在財務規定寬鬆的情況下予以賠償。這種賠款具有隨意性的做法,根源在於投保者和保險公司之間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其它像重大疾病保險,即便沒有“比例表”這個“暗器”,投保者也難以躲開“癌症不轉移不賠”、“腎透析不達六個月以上不賠”等隱藏在“免責”條款中的陷阱。
由此看來,壽險產品距離“條款通俗化、營銷規范化”,仍然道阻且長,保險行業還需加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