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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寧夏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3年7-3號)

2014年03月07日16:09    來源:保監會網站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中國保監會寧夏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3年7-3號)

  當 事 人:劉昕

  職 務: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銷售管理部總經理

  住 所:寧夏銀川市興慶區高爾夫小區

  經查,在你擔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銷售管理部總經理期間,該公司未經寧夏保監局批准設立了魯銀城市公元門店、五裡水鄉門店、湖畔嘉苑門店、燕寶花園門店、麗景湖畔門店、永康社區門店、金茂港社區門店等7家社區保險門店。

  上述違法行為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社區門店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保財險城電函〔2013〕15號)、《關於同意天津、河北等城市分公司78家社區門店開業的批復》(人保財險城電函〔2013〕18號)、《調查筆錄》(張向宏、劉昕、葉濤、吳鵬、李學民、欒思佳、陳永杰、楊彬、馬立新等9人)、7家社區保險門店照片打印件、7家社區保險門店房屋租賃合同等証據在案証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你對公司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決定給予你警告並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你應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至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寧夏監管局中央財政匯繳專戶,賬戶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寧夏監管局,賬號:64001121700058224610,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銀川玉皇閣北街支行。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寧夏保監局

  2014年2月18日

  注:本文書一式三聯,第一聯交被處罰個人,第二聯存檔,第三聯留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來源:保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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