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趙某駕車撞傷摩的司機和乘客后逃逸。事后,趙某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以趙某駕車逃逸為由拒賠。趙某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62萬余元。保險公司一審敗訴,昨天,市一中院二審改判保險公司無需賠付商業險,僅賠付交強險12萬元。
肇事逃逸賠償125萬
去年6月28日晚,趙某駕駛一輛奔馳轎車在昌平神牛路路口撞上停在此處的一輛黑摩的。事故造成黑摩的司機王某及乘客楊某重傷,趙某駕車逃逸。根據昌平區交通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趙某承擔全責。經相關機構鑒定,王某為重傷二級﹔楊某高位截癱,I級傷殘。
一個月后,趙某向公安機關投案。2014年9月12日,趙某與兩位傷者就賠償數額達成一致,趙某一次性向王某、楊某支付醫療費及其他損失共計125萬元。同年11月24日,趙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今年3月刑滿釋放。
>>一審
保險公司敗訴賠62萬
事后,趙某稱,他曾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和第三者商業責任保險,保額分別是12.2萬元和50萬元。其中,12.2萬包括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趙某認為,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於是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交強險和三者險賠款62.2萬元,但保險公司以趙某肇事逃逸屬於商業險下的免責事由為由,拒絕賠償。
多次協商未果后,趙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62.2萬元。
昌平法院一審認為,趙某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未明確向其說明免責條款的義務。所以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項下應支付保險賠償金50萬元。至於交強險下的2000元財產損失賠償,因無依據被法院依法駁回。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支付原告趙某保險賠償金62萬元。
>>終審
保險公司僅需賠12萬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一中院提起上訴。
昨天上午,一中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雙方的爭論焦點仍舊是肇事逃逸是否屬於商業險項下的免責事由。
保險公司辯稱,兩名傷者已獲得工傷保險賠付,趙某不該再次提出理賠。另外,趙某在事故發生后駕車逃逸且未及時向公司報案,屬於公司商業險項下的免責事由,所以公司僅同意支付交強險下的11萬死亡傷殘賠償。
對於交通肇事后該不該商業保險理賠50萬元,法院認為保險合同“責任免除”一欄中明確規定交通肇事逃逸后,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且保險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已做到提醒義務。
最終,一中院宣布撤銷一審判決,判保險公司僅承擔交強險下的賠償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