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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时有多少问题被忽略了?【2】

张玎 每日商报

2012年11月20日08:40        手机看新闻
随着私家车的不断增多,法院受理的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案件也越来越多。经过司法鉴定,小苏被撞成一级伤残,但在车祸发生之前,小苏属于三级智残,不过生活能基本自理。

  案例:

  2010年11月26日,王女士开着小轿车带父母出游过程中遇到了车祸。

  王女士的父亲于事发当日被送至绍兴的一家医院,经该院初步检查为胸背部软组织挫伤。回宁波后其父卧床不起,于当年11月29日被送至宁波的一家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宁波天童司法鉴定所鉴定,此前的交通事故在王女士父亲死亡结果中占有25%的责任。

  2011年7月15日,王女士将肇事者及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保险公司应对原告的全部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指出,我国交强险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考虑损伤参与度,对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损失,均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或死亡的损害结果虽然有其自身疾病的原因,但交强险是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利益而设置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所以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作出全额赔偿。

  把智障女孩撞成植物人 能否少赔?

  案例:

  2011年12月5日小剑开车上路,撞上了正在走路的小苏。经医院抢救,虽然小苏捡回一条命,却成了植物人。交警认定,小剑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过司法鉴定,小苏被撞成一级伤残,但在车祸发生之前,小苏属于三级智残,不过生活能基本自理。

  小苏家人把小剑起诉至法院,向其索赔近200万元。

  “她本来就有智残,也要按正常人的标准赔偿吗?”面对高额索赔,小剑的代理人指出,小苏的一级伤残结果应该是交通事故中的伤害和之前已经存在的智力三级伤残叠加构成。他要求法院按照一定比例分配责任,调整赔偿金额。

  解读:

  法官指出,残疾人与普通人享有同等权利,而且小苏原先具有的三级智残与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一级伤残没有因果关系。由于小苏之前没有工作,也没有工作能力,在计算具体的赔偿额时,被告可以不赔偿误工费损失,但其他赔偿应与普通人一致。最后,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0余万元。

(责任编辑:朱瑶、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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