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在正面臨著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問題。要解決一個問題,首先就需要認識這個問題。從2004年國家發改委開始起草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算起,我國國民收入改革歷時已近十年了,我國國民收入分配的真實狀況卻始終沒有弄清楚。
高收入統計數據缺乏核實手段,存在普遍的瞞報現象
當前,我國居民收入情況是國家統計局系統通過向住戶發放調查表的方式來獲得。這必然就會出現一種傾向,即收入越高的人越不願意填報自己的真實收入。這其中有諸多原因,但主要有兩種:一是出於偷逃稅目的而少報和漏報。個稅是一個累進稅,收入越高,不僅繳納的基數越大,而且平均稅率越高,因而高收入者具有少報漏報的傾向。二是缺乏完善的稅收監管體系。目前,比較好征收的是各單位發放的工資收入,而高收入的主要收入都是非工資性收入,包括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其他非工資收入,對於居民這些收入,目前的稅收體制難以有效監管,這就使得高收入者少報漏報稅難以被發現,自然就難以被懲罰。
理論上講,收入差距越大,高收入者繳納的稅負比重會相對更大。中國的收入差距已經非常大,但中低收入階層依然是納稅的主體。相關數據顯示,2004年我國的個稅總收入中,工薪階層個稅所佔比重超過65%,近幾年來隨著個稅改革,工薪階層個稅佔比有所下降,但依然在50%左右。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中低收入者仍是個稅的主要承擔者,個稅未完全體現出“高收入者多納稅”的原則。換句話說,高收入者瞞報收入的現象依然較為嚴重。
高收入者瞞報、漏繳比較嚴重,中低收入階層成為納稅主體。這一現象與目前我國征收體制有關。我國個人所得稅主要是依靠大單位、企業的工資代扣來征收,實際上這就是一個懶人的管理體制,操作起來方便,征收成本極低。但問題在於,高收入者收入來源呈現多元化趨勢,工資性收入比重下降,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等比重上升,這種嚴重依靠工資代扣的方式必然導致高收入者的不完全征稅。
一個完整的稅收體制,它自己應該有方便良好的財產申報和監督體制。隻有這樣,才能了解各個階層的收入情況,才能管理好各個階層的賦稅,改變當前個稅征收不合理現象。
我國居民收入中存在規模巨大的第四次分配收入,並未納入政府統計范疇
第四次分配收入是指未納入政府正規統計體系、不向政府申報納稅的那一部分收入。其中,小部分屬於合法收入,相當部分是違法收入,剩下部分難以界定其合法性,則屬於人們常說的灰色收入范疇。
中國改革基金會國民經濟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王小魯推算的結果顯示,第四次分配有以下兩個特點:一是規模巨大。2008年全國居民可支配收入總額為23.2萬億元,而官方統計的城鄉住戶收入統計數據為14.0萬億元,即第四次收入分配的規模為9.26萬億元,佔GDP的30%,其中定義為灰色收入的部分為5.4萬億元。二是增長速度快。與2005年相比,2008年居民第四次分配收入增長了91%,而按國家統計局數據計算,2008年全國居民可支配收入(即前三次分配完成之后的收入)隻上升了57.4%,前者增速是后者的1.6倍。另外,如果將第四次分配的收入加入其中,2008年全國居民可支配收入總額將比2005年增長69.3%,與名義GDP的增長幅度71.4%基本持平。這一數據能夠對近幾年,我國個人消費與投資的一些現象給予比官方數據更好的解釋。
值得注意的是,“灰色收入”毫無疑問是一種現實存在,卻因為其外延與內涵界定方面存在著爭議,其解決方案自然更是無從談起了。
我們可以認為,隻要灰色收入或者說第四次分配問題一天沒有得到正面重視,國民收入的真實性就一天難以認清,國民收入分配問題也就必定難以解決。
官方數據與學者認知存在較大差異
鑒於目前國家統計體系存在著明顯的缺陷,許多專家學者嘗試著通過各種方法來獲得更為正確的數據。從已經公開的結果看,學者們的數據與官方的數據往往相差甚遠。
第一,最低收入與最高收入差距。根據王小魯教授的研究,城鎮居民10%最低收入分組的人均收入5350元,只是官方數據4754元的1.1倍,而最高收入分組的人均收入達到13.9萬元,是官方公布4.4萬元的3.2倍。因此貧富差距實際已經達到26倍,而非官方統計的9倍。而如果把城市最高收入人群與農村最低收入人群(各佔總人口10%)作比較的話,收入差距則高達65倍,而官方數據是23倍。
根據西南財經大學經濟學院甘犁教授的研究,2010年最高收入10%的家庭在總收入中的比例為57%,最高收入5%的家庭收入佔總收入的44%。由於2010年我國城鎮化率為49.95%,而且中國的富人基本上已經被統計入城鎮化之中,所以大體上可以認為,城鎮中最高收入10%的家庭就是全國范圍內最高收入5%的家庭。根據2011年統計局年鑒的相關數據,我們計算得出,2010年最高收入10%的家庭收入在總收入中的比例為25%,最高收入5%的家庭收入佔總收入的15%,均不到甘犁教授推算數據的一半。
第二,基尼系數。國家統計局曾經在2000年公布中國基尼系數為0.412,之后的十二年間再未發布基尼系數,僅在《中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統計監測報告(2011)》中曾有過“2010年基尼系數略高於2000年的0.412”這一模糊表述。按國家統計局的解釋,主要原因是,受長期城鄉二元結構的影響,城鄉居民收入統計指標不一致、農民工歸類不明確,無法簡單加總得到全體居民收入。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國家統計局2012年制定了新的一體化住戶調查制度,建立了統一的收入指標體系,抽選了統一的調查樣本,盡可能消除了城鄉居民收入指標口徑不一致和高收入戶樣本偏差對基尼系數的影響,測算得到2003年至2012年全體居民收入基尼系數。(中國証券報)